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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危机中的宪政问题


要有效分配财政权,就必须使其专属于特定的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如预算的审批权、监督权,以及预算的编制权、执行权等预算权,就应当在议会和政府之间进行有效的、具体的界分;而税收的立法权、征管权和入库权等税权,就应当在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之间进行明确的分配,等等。只有在宪法中大量地规定阳关财政的内容,只有具体地规定预算、税收、国债等领域的权限划分等问题,我们的宪法才有可能日臻完备,也才年具体的宪政可言。

分权是宪法的核心。能否有效分权,并由此来进行限权,直接涉及到能否有效地位实现宪政,以及实践中诸多具体问题的有效解决。只有在分权所体现的民主中,在分权所体现的对各类主体权利的保护中,来有效地体现宪政精神,才能更好地促进各类具体问题的解决,其中当然也包括赤字、债务和财政危机等问题的解决。

(二) 宪法规定的空置与落实

宪法的缺失,不仅表现为宪法制定上的不足,也表现在既有规定被空置,而从未被落实,从而直接地体现为宪政缺失。其中,有些规定不能落实,实际上是导致赤字、债务或财政危机之类的问题的重要原因。

例如,对于监督权,我国宪法已经规定,各级人大有权监督各类国家机关,而各级人大则应当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从而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本精神。,应当说,各级人大近些年来在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方面也做了许多努力。但是,从总体上说,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对于财政的监督仍很不够。尽管全国人大设有专门的财经委员会及其预算工作委员会,但仍未能卓有成效地对预算支出等实施监督,从而导致监督权被空置,预算支出缺乏有效监管和约束,赤字规模不断扩大。

无论是人大的监督权,还是人民的监督权,都是宪法赋予的,其不能充分行使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宪法缺乏对知情权的规定和保障。事实上,行使监督权的前提是真正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这是一种重要的信息权。如果人民或其代表,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对具体的财政收支等情况缺乏了解,自然很难去进行有效监督。因此,要解决宪法规定空置的问题,就必须落实相关的权力或权利保障问题。要落实人大的监督权,必须进行预算编制、审批制度的改革,尤其应细化部门预算,加强对政府采购和转移支付等财政支出形式的监督,防杜“豆腐渣工程”,文山会海和公款吃喝、公车消费等所造成的巨大浪费。只有不但加强监督,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权利,解决不断追加支出,扩大赤字或债务规模的问题,才有可能不断提高政府的合法化能力,更好地防止财政危机的发生。

要落实人民的监督权,就必须使其真正享有知情权。知情权本来就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同时也是每个公民都应拥有的宪法性权利。据此,纳税人应当有权知道税收的征收依据和如何征收,知晓税款的去向,以及国家是否为自己提供了品质与数量相应的公共物品;有权知道自己的国家承受的负债是多少,是否潜伏着财政危机等等。这样,才能更好地对政府的预算行为、税收行为、发债行为等进行监督,真正落实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反之,如果人民不能充分行使其知情权和监督权,不清楚税款的用途,就有可能对政府的征税行为、支出行为和举债行为的合法性产生怀疑,可能会因此从事税收逃避的行为,以及其他不遵从法律的行为,而这些行为,都会进一步地加剧财政状况的恶化,并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的“取予关系”,进而可能诱发财政危机。

(三) 小结

前述的导致财政危机潜滋暗长的预算法、国债法和税法等方面的问题,可以进一步归结为宪法上的缺失,从而也可以归结为宪政的缺失。这是引发财政危机问题的更深层次的制度根源。

为此,应当补足宪法在内容规定上的欠缺,并使宪法上已有的规定得到切实落实,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实现宪政,更好地在解决财政危机的问题上体现宪政精神。揭示宪法制定和实施上的不足,可以进一步透视整个宪政的缺失。而这种宪政上的缺失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相关的财税立法、使预算、国债、税收法律制度,因不能彰显宪政精神而得不到健全和发展,从而会具体影响赤字、债务和财政危机等问题的解决。因此,在明确上述缺失的基础上,应当在具体的财税立法中,充分体现宪政精神。由于宪政精神可以超越并引导宪法修改,因此,也可以先通过具体立法来对其加以体现。

四、宪政精神在具体立法中的体现

导致赤字膨胀、诱发财政危机的深层次法律原因,是宪法以及宪政精神的缺失;而具体和显见的法律原因,则是财税法制建设的缺失。如果近期无法通过修宪来解决这些问题,则应当考虑如何在具体的财税立法中全面体现宪政精神。这也是在实质上解决问题的一种办法。

宪政精神在财税立法中的重要体现,就是通过“有效分权”来进行“限权”,使不同的主体各得其所,在各类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纳什均衡”,以有效地“定纷止争”。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在分权上缺少合理性和合法性,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宪政;在实践中就可能有大量违反宪法的情况存在(由此涉及到对违宪的认定以及有关“良性违宪”问题的探讨)。其中,我国近些年来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财政分权问题。财政分权在各个国家都是非常重要的。要进行财政分权,首先要明确政府的只能和边界,在国家与国民、政府与市场之间进行分权、划界,把基础权利真正归还国民,凡是国民能够自行解决的问题,都应当由其自行解决,而不应由政府越俎代庖,事实上,政府的核心职能,仍然是各类公共物品的提供。如果政府因此真正转变职能,变“万能政府”为真正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政府”,则财政开支就会大幅减少,]许多赤字和债务问题可能就不会发生。因此,要真正解决“瓦格纳定律”和“帕金森定律”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就必须通过立宪来进行适度的分权。

除了上述的“国民二元结构”之下的分权外,还需要在政府内部年升 横向和纵向的财政恩权。其中,横向分权,主要涉及到相同级次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权的划分。尤其是财政立法权、预算权审批权、国债发行权的划分;而纵向分权,则主要涉及到不同级次国家机关之建的财政权划分,在形式上尤以财税收益权的争夺另人瞩目。事实上,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主要问题就是财政权的纵向划分,只有在财税体制上依法对此予以有效界定,宾个限定其各自权力的行使。充分地体现宪政精神,才能更好地解决财政收支的问题。例如,只有给地方一定的税权,特别是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收益权,充分照顾到地方的利益,使其各得其所,不断发展,才能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也才能更有效地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本级政府的财政赤字问题。上述的宪政精神,只有完整地体现在具体的财税立法中,才能改进现行立法的不足,弥补宪法未做规定或实施不力的缺失,从而更好得解决财政赤字和财政危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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