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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危机中的宪政问题


(四) 小结

导致财政危机潜滋暗长的法律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只是选择了与财政危机的形成密切相关的预算、国债和税收等几个领域来进行探讨。从中不难发现,这些领域存在的许多立法和执法问题,直接影响着国家的财政状况。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即使经济再发展。也不能有效地化解财政危机。应当说,经济发展只是解决财政危机的一个基础性条件,但它并不必然地、自动地解决财政危机问题。事实说,中国近些年来经济往往号称“一枝独秀”,但赤字、国债的规模和增长速度,也都是“神速”的。因此,探讨和解决财政危机问题,不应仅从经济学角度,至少还应从法学等角度进行研究。为此,除了要找到导致财政危机的具体法律原因以外,还应当在更高的层面上,探索其中所体现出的宪政问题。

三、宪法缺失;法律原因的进一步归结

在探讨导致财政危机的法律原因的过程中,实际上已经多此涉及到宪法的缺失。事实上,财政权和财产权,对于国家和国民是至为重要的。对国家而言,“无财则无政”;对国民而言,“有恒产者有恒心”。因此,财政权和财产权作为国家的基本权力和国民的基本权利,是应当在宪法中做出明确的界分并予以保护的,惟有如此,才能使国家有效地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物品,才能使国民有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这也是一个国家是否繁荣、进步的重要制度安排。

上述的预算法、国债法、税法的重要宗旨,都是保障国家的财政权,而其立法依据,则应当是国家的宪法。一国的宪法应当不仅在国家与国民之间界分财政权与财产权,还应当在相关的国家机关之间进一步界分其财政权。正因如此,世界许多国家的宪法,才对预算、税收、国债等许多问题作出大量甚至很细致的规定,实际上上一对财政权在宪法层面的配置。这些规定不仅为相关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宪法依据,而且有些还具有一点的可操作性。

然而,与许多国家宪法相反,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却十分简约,直接规定“预算”的条款微乎其微,主要是明确了各级立法机关在预算方面的审批权,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的预算编制权;在税收方面,直接规定“税收”的不过一条(第56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对于国债,则更是未做任何规定。可见,宪法对于财政相关的预算、税收和国债的事项,存在着许多规定上的缺失。由此不仅影响了相关的立法(使其宪法依据不足),而且也会出现不仅无具体法律可依,也无宪法可依的情形。

宪法是宪政的基础,没有宪法也就不可能有宪政。即使有好的宪法条文,都未必能够在现实中有效地实现,更何况在宪法中缺少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因此,要实现宪政,就需要完善宪法,弥补宪法的缺失。对财政危机影响至深的法律原因,不仅体现为预算法、税法和国债法等具体规定的不足,也体现为宪法、宪政上的缺失。而具体法律的不足,则根源于宪法的制定与实施的缺失。

宪法的要义在于分权,并在分权的同时进行限权,从而实现“定纷止争”。对于财政权也是如此。如果不能够对财政权进行有效分配,则财政秩序必然混乱,财政危机就会潜滋暗长。我国宪法虽在某些方面已有一些分权规定,但仍有些方面或语焉不详,或存而不论,这就会影响宪政精神的实现,并会带来发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

为此,应当分别不同的情况来区别对待:凡是宪法规定存在不足的,就应当补足;凡是宪法中已有规定的,就应当有效落实。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宪政精神,从而避免和化解财政风险和财政危机。依循这样的思路,下面就宪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做简略探讨。

(一) 宪法规定的不足与补足

宪法的缺失,首先体现为宪法规定的不足。由于历史局限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现行宪法尚有许多欠缺。尽管近年来通过若干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来试图予以弥补,但在财政权的分配方面,仍然还有相当大的空白,需要通过适时修宪来予以补足。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宪法的时代特征也尤其应当体现在经济性方面,这也是我国宪法长期欠缺并力图弥补的重要方面。同时,宪法中所规定的公共经济领域的问题,都直接涉及到国民的基本权利,从而也会牵涉到宪法其他层面的问题,如对公权与私权的保护问题等等。事实上,想法同样首先建立在一个基本的“公私二元结构之上”,这也是确立法治精神或宪政精神的基础。在“二元结构”的框架中,财政权作为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典型的公权力,其确立和行使都必须贯彻一系列的法定原则,包括具体的预算法定原则、国债法定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这些原则,应当在我国宪法的修改过程中有所体现,因为这些原则,不仅是保护国家财政权的重要原则,同时,更是保护国民财产权的重要原则。要过程上述原则,就必须有效地确立和执行“议会保留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必须满足我国《立法法》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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