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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危机中的宪政问题


由此看来,无论对影响财政风险或财政危机的指标如何确定,也不管对政府的负债如何量化,人们可以达成共识的是:国家的债务负担已经相当沉重,大量债务负担的积聚,至少已构成发生财政危机的潜在可能性。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需要研究的法律问题,如国家不断增加财政赤字、增发国债的做法,否会产生“财政幻觉”并影响到“代际公平”?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否合乎法治的要求和宪政的精神?等等。而要回答这些问题,则需要探讨产生财政危机的法律原因。

二、财政危机潜滋暗长的法律原因

由于专业分工等诸多原因,传统的法律学者往往对财政问题少有问津,但财政领域恰恰是体现近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园地。从历史上看,如果没有财政危机,如果没有财政方面的分权及具体制度安排,就没有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就没有议会与政府的真正分立,也就不可能存在以有效分权为基础的宪政。可见,财政危机作为财政运行的一种极端状态,作为一国政府所必须面对的危急情势,同宪法、宪政也有着密切的关联。

事实上,财政直接涉及到公权力的行使,以及国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这本身就是一个宪法问题。宪法的实质是分权,即在国家与国民这二者之间,在国家机关相互之间来进行分权。其中,财权,即占有或分配社会财富的权利或权力,是分权的重要对象。在广义的财权体系中,基于提供公共物品的需要,国家享有财政权(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权),而国民则享有基本的财产权。为了有效地保护国家的财政权和国民的财产权,就必须实行“法定原则”,并应当在宪法上对其做出明确界定,这是实行宪政的基础。与此同时,还应当在相关法律中对财政权和财产权做出具体的保护性的规定,以有效地平衡和协调国家的财政权和国民的财产权的冲突。这些法律精神,应当贯穿于相关的财政法、税法、民法等领域的具体立法之中。

上述的法律精神,实际上也就是一种法治精神,一种宪政精神,即通过有效的、具有合法性的分权,综合协调、平衡各类主体利益,以实现其良性互动的精神。如果不能有效地贯彻这种精神,就不仅可能侵害国民的财产权,也可能使财政权的行使受到损害,并可能导致财政危机。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导致财政危机潜滋暗长的具体法律原因,都是与上述的宪政精神相背离的,最为显见的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预算法形同虚设

由于我国宪法是在特定背景下形成和发展的,其经济性和法律性特征相对较弱,因而对预算的规定十分匮乏。这些不足本需预算法弥补,但现行预算法却较为原则和空泛,可操作性较差,以致许多现实财政收支管理活动都游离于预算法规定之外,严重影响了预算法的权威性。极而言之,预算法已形同虚设,亟待改造或重构。

本来,从法理上说,一国的财政收支都应当纳入预算,许多国家的宪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并规定于具体的预算法中。但在我国,这一原则未能体现在具体的制度规定中,致使在“预算资金”之外,由形成了所谓的“预算外资金”,甚至在“预算外资金”之外,还积聚了许多违法的“制度外资金”, 进而导致国家分配秩序极度混乱,财政活动失序、失范的问题大量存在,使正当的财政收入受到了很大的侵蚀。赤字规模由此不断扩大,而财政危机也由此潜滋暗长。

此外,财政的收支平衡是各国预算法的基本原则,甚至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上都有规定,如果能够实现这种平衡,就不会产生大量的赤字,也就不会产生财政危机的问题。在一国预算法刚性不足,形同虚设的情况下,收支平衡的原则往往很难被实际执行,这同样是导致财政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收支平衡问题上,与变化万千的经济社会一样,经济学家的主张往往是多变的,这与法律的相对稳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凯恩斯主义强势时期,许多经济学家往往倾向于搞“赤字经济”鼓吹赤字财政政策;即使主张财政的收支平衡,也往往强调“周期平衡”,而不要求年度平衡。如果这些主张成为官方的主张并影响到具体的预算活动,则会在一定的时期,形成与预算法所要求的收支平衡原则的背离,必然会生成大量赤字,埋下引发财政危机的种子。

从近些年的情况来看,随着自由主义思潮的复兴,单纯的“赤字财政”已风光不再,收支平衡原则得到了实质上的重申。压缩赤字,防杜财政危机的发展,由成为各国的重要目标。伴随着经济周期、政治周期和法律周期的不断变易,赤字规模的变动亦呈现出周期性,表现为随着经济、社会变迁和法律调整而出现赤字先增高后降低的运行轨迹,从而形成一系列“倒U曲线”。对于这种尚待未来发展检验的推测,本文称之为赤字的“倒U假设”。同著名经济学家库兹涅兹所提出的关于收入分配的“倒U假设”类似,赤字“倒U假设”类似,赤字的“倒U假设”表明,财政赤字并不是无限趋大的,当赤字达到一定规模的时候,无论是基于解决财政危机的压力,还是迫于合法性的压力,甚至是由于经济崩溃或政府更迭等原因的出现,都会导致赤字规模的下降。这种“倒U”曲线,类似于正弦曲线或波浪线(可能连续,也可能断裂),在总体就是要趋向于一种平衡。而这种平衡,实际上就是收支平衡的一种状态,只是达到这种平衡,才能化解财政危机。

当然,国家公共经济的经营是很复杂的,在实践中,收支未必能恰好相抵,因而预算法一般也容易需要允许在资本性预算中列赤字,但在经常性预算中不得列赤字。这实际上仍是对传统的收支平衡原则的重申,因为传统的预算,主要是经常性的预算。无论是强调“量入为出”,还是主张“量出为入”,落实到预算法上都是强调收支均衡,以发挥财政收入的价值,确保纳税人的权益。然而,预算法的执行总是不够严格的。赤字的发生和扩展,往往是在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造成的。为什么支出一般会超过收入,为什么政府总是入不敷出?为什么“一年预算”,要“预算一年”?政府的各种投入(特别是经济建设的投入),是否都是为纳税人谋福,是否都在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如果不是,则多增加的支出,或赤字的生成,是否还具有合法性?是否违背宪政精神?这些问题都很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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