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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危机中的宪政问题

  为此,应当补足宪法在内容规定上的欠缺,并使宪法上已有的规定得到切实落实,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实现宪政,更好地在解决财政危机的问题上体现宪政精神。揭示宪法制定和实施上的不足,可以进一步透视整个宪政的缺失。而这种宪政上的缺失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相关的财税立法、使预算、国债、税收法律制度,因不能彰显宪政精神而得不到健全和发展,从而会具体影响赤字、债务和财政危机等问题的解决。因此,在明确上述缺失的基础上,应当在具体的财税立法中,充分体现宪政精神。由于宪政精神可以超越并引导宪法修改,因此,也可以先通过具体立法来对其加以体现。 
  四、宪政精神在具体立法中的体现 
  导致赤字膨胀、诱发财政危机的深层次法律原因,是宪法以及宪政精神的缺失;而具体和显见的法律原因,则是财税法制建设的缺失。如果近期无法通过修宪来解决这些问题,则应当考虑如何在具体的财税立法中全面体现宪政精神。这也是在实质上解决问题的一种办法。 
  宪政精神在财税立法中的重要体现,就是通过“有效分权”来进行“限权”,使不同的主体各得其所,在各类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纳什均衡”,以有效地“定纷止争”。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在分权上缺少合理性和合法性,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宪政;在实践中就可能有大量违反宪法的情况存在(由此涉及到对违宪的认定以及有关“良性违宪”问题的探讨)。其中,我国近些年来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财政分权问题。财政分权在各个国家都是非常重要的。要进行财政分权,首先要明确政府的只能和边界,在国家与国民、政府与市场之间进行分权、划界,把基础权利真正归还国民,凡是国民能够自行解决的问题,都应当由其自行解决,而不应由政府越俎代庖,事实上,政府的核心职能,仍然是各类公共物品的提供。如果政府因此真正转变职能,变“万能政府”为真正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政府”,则财政开支就会大幅减少,[26]许多赤字和债务问题可能就不会发生。因此,要真正解决“瓦格纳定律”和“帕金森定律”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就必须通过立宪来进行适度的分权。 
  除了上述的“国民二元结构”之下的分权外,还需要在政府内部年升 横向和纵向的财政恩权。其中,横向分权,主要涉及到相同级次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权的划分。尤其是财政立法权、预算权审批权、国债发行权的划分;而纵向分权,则主要涉及到不同级次国家机关之建的财政权划分,在形式上尤以财税收益权的争夺另人瞩目。事实上,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主要问题就是财政权的纵向划分,只有在财税体制上依法对此予以有效界定,宾个限定其各自权力的行使。充分地体现宪政精神,才能更好地解决财政收支的问题。例如,只有给地方一定的税权,特别是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收益权,充分照顾到地方的利益,使其各得其所,不断发展,才能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也才能更有效地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本级政府的财政赤字问题。上述的宪政精神,只有完整地体现在具体的财税立法中,才能改进现行立法的不足,弥补宪法未做规定或实施不力的缺失,从而更好得解决财政赤字和财政危机等问题。 
  五、结论 
  财政赤字、公共债务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财政危机,是各国都关注的重要现实问题,我国更应当从各个方面分清利弊,未雨绸缪。目前,对于赤字规模,债务风险及其是否可能引发财政危机等问题,虽然尚有不同认识,但对于赤字和债务规模已经较大,从而加大了发生财政风险和财政危机的可能性则已经达成了基本的共识。在此基础上,如何找到引发危机的经济、社会、法律等原因并提出应对之策,非常重要。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引发财政危机的法律原因,即有具体的财税法制方面的原因,如预算法形同虚设、国债法尚付阙如、税法刚性不足等,也有更深层次的宪法层面的原因,主要体现为宪法缺少相关规定或已有规定落实不到位,以及在总体上体现出的宪政精神或宪政秩序上的缺失。事实上,在财政危机问题中,蕴涵着大量宪政问题。有效地解决财政问题,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宪政;同时,如果在具体的财税法制建设中,更好地体现宪政的精神,并进一步形成宪政秩序,则越来越更好地解决财政危机等问题。 
  透过对财政危机中所蕴涵的宪政问题的分析,可以认为,所谓宪政精神,实际上就是在授权的基础上进行限权的精神,是综合考虑各类主体的不同利益,使其充分行使各种权力或权利,以各得其所,并签定具有约束力的契约,来实现“定纷止争”是精神。由于既有分权,又有限权既有自由,又有约束,因而其中浸润着民主与法治的精髓,体现着对“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追求。在财税法制中,要体现宪政精神,形成宪政秩序,就要真正通过法律的全面制定和有效实施,来形成良性的“取予关系”。而只有在着眼点良性互动中,才能真正解决财政赤字、债务风险和财政危机等问题。财政危机中的宪政问题,在许多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也会程度不同地存在。许多国家发生的赤字问题或债务问题,往往都与前述的法律原因有关,因而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世界各国只有在不断地反思和总结,不断地用宪政精神去影响相关的法制精神,在“良法”所形成的法治环境下,依法理财,依法治税,依法举债,才有可能跳出体现“治乱循环”的各种“定律”,形成良好的公共经济秩序,才能更好地推进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注释】  财政乃“国之大事”,如何确保财源茂盛,防止财政危机及其引致的“治乱循环”以实现长治久安,历来是各国政府的不懈追求;也是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等领域长期关注的重要问题。由于传统研究领域的局限等诸多原因,我国法学界对此类问题研究甚微,对与财政危机有关的许多法律问题,往往熟视无睹。考虑到宪政问题与财政危机的产生和解决直接相关,本文将着重探讨一个非常基本的问题,即财政危机中的宪政问题。具体线索是首先归纳人们对财政危机问题的共识,在此基础上,再探讨财政危机潜滋暗长的主要法律原因,并分析其中蕴涵的宪政问题,从而揭示宪政精神对于解决财政危机的重要性。

一、有关财政危机问题的共识

中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有关财政危机问题的讨论一直未歇。有人认为,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本身就是财政压力的要求,而之所以要实行市场经济,进行大规模的财政体制改革,实际上都是对巨大财政压力的回应。特别是近些年来,为了减缓金融风暴冲击,解决通货紧缩、内需不足等问题,国家一直在推行“积极的”(即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从而使财政支出大涨,赤字与国债规模激增。对于是否会由此产生财政危机,以及危机是否深重,人们往往是从国国债规模及其结构的合理性来做判断。通常,评价一国财政运行状况的指标,主要是债务依存度,偿债率,国债负担率,以及财政赤字占GDP 的比重等。通过这些指标的变化轨迹,能够较为直观地反映一国的财政运行是良性状态还是危机状态,以及这些状态的转化趋势。财政风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负债的多少和偿债能力的强弱。因此,如果政府的负债过多,就会加大发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近几年来,我国的财政赤字规模一直很大,每年都有数千亿;与此相适应,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的5年,已累计发行长期建设国债达6600亿元(2003年还将再发行1500亿元),国债发行总额已经达到25600亿元。这只是最为直观的政府负担的国家公债的数额。有些学者正是以此为计算债务依存度、国债负担率等指标的依据。除了上述发行的国债数量作为衡量政府负债的依据以外,还有人提出了其他的测度方法。例如,较为重要的是把政府负债分为四类,即显性负债、隐性负债、直接负债、或然负债。因此,上述的国债发行规模,只是一种显性的或直接的负债,如果从其他的角度去考虑政府的负债,则政府的债务负担应当更重。例如,国有企业的债务、社会保障的负担、银行的不良资产、大量拖欠的工资、公共卫生(如SARS的防治)等问题的解决,主要需要国家来承担经济责任,或者最终承担责任,这些国家“实质上的债务”,都是导致财政危机的重要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财政危机比金融危机更值得关注,因为金融危机也会转化为财政危机,并最终由政府财政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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