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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危机中的宪政问题

  宪法的要义在于分权,并在分权的同时进行限权,从而实现“定纷止争”。对于财政权也是如此。如果不能够对财政权进行有效分配,则财政秩序必然混乱,财政危机就会潜滋暗长。我国宪法虽在某些方面已有一些分权规定,但仍有些方面或语焉不详,或存而不论,这就会影响宪政精神的实现,并会带来发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 
  为此,应当分别不同的情况来区别对待:凡是宪法规定存在不足的,就应当补足;凡是宪法中已有规定的,就应当有效落实。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宪政精神,从而避免和化解财政风险和财政危机。依循这样的思路,下面就宪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做简略探讨。 
  (一) 宪法规定的不足与补足 
  宪法的缺失,首先体现为宪法规定的不足。由于历史局限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现行宪法尚有许多欠缺。尽管近年来通过若干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来试图予以弥补,但在财政权的分配方面,仍然还有相当大的空白,需要通过适时修宪来予以补足。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宪法的时代特征也尤其应当体现在经济性方面,这也是我国宪法长期欠缺并力图弥补的重要方面。[21]同时,宪法中所规定的公共经济领域的问题,都直接涉及到国民的基本权利,从而也会牵涉到宪法其他层面的问题,如对公权与私权的保护问题等等。事实上,想法同样首先建立在一个基本的“公私二元结构之上”[22],这也是确立法治精神或宪政精神的基础。在“二元结构”的框架中,财政权作为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典型的公权力,其确立和行使都必须贯彻一系列的法定原则,包括具体的预算法定原则、国债法定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这些原则,应当在我国宪法的修改过程中有所体现,因为这些原则,不仅是保护国家财政权的重要原则,同时,更是保护国民财产权的重要原则。要过程上述原则,就必须有效地确立和执行“议会保留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必须满足我国《立法法》相关规定的要求。[23] 
  要有效分配财政权,就必须使其专属于特定的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如预算的审批权、监督权,以及预算的编制权、执行权等预算权,就应当在议会和政府之间进行有效的、具体的界分;而税收的立法权、征管权和入库权等税权,就应当在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之间进行明确的分配,等等。只有在宪法中大量地规定阳关财政的内容,只有具体地规定预算、税收、国债等领域的权限划分等问题,我们的宪法才有可能日臻完备,也才年具体的宪政可言。 
  分权是宪法的核心。能否有效分权,并由此来进行限权,直接涉及到能否有效地位实现宪政,以及实践中诸多具体问题的有效解决。只有在分权所体现的民主中,在分权所体现的对各类主体权利的保护中,来有效地体现宪政精神,才能更好地促进各类具体问题的解决,其中当然也包括赤字、债务和财政危机等问题的解决。 
  (二) 宪法规定的空置与落实 
  宪法的缺失,不仅表现为宪法制定上的不足,也表现在既有规定被空置,而从未被落实,从而直接地体现为宪政缺失。其中,有些规定不能落实,实际上是导致赤字、债务或财政危机之类的问题的重要原因。 
  例如,对于监督权,我国宪法已经规定,各级人大有权监督各类国家机关,而各级人大则应当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从而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本精神。[24],应当说,各级人大近些年来在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方面也做了许多努力。但是,从总体上说,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对于财政的监督仍很不够。尽管全国人大设有专门的财经委员会及其预算工作委员会,但仍未能卓有成效地对预算支出等实施监督,从而导致监督权被空置,预算支出缺乏有效监管和约束,赤字规模不断扩大。 
  无论是人大的监督权,还是人民的监督权,都是宪法赋予的,其不能充分行使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宪法缺乏对知情权的规定和保障。事实上,行使监督权的前提是真正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这是一种重要的信息权。如果人民或其代表,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对具体的财政收支等情况缺乏了解,自然很难去进行有效监督。因此,要解决宪法规定空置的问题,就必须落实相关的权力或权利保障问题。要落实人大的监督权,必须进行预算编制、审批制度的改革,尤其应细化部门预算,加强对政府采购和转移支付等财政支出形式的监督,防杜“豆腐渣工程”,文山会海和公款吃喝、公车消费等所造成的巨大浪费。[25]只有不但加强监督,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权利,解决不断追加支出,扩大赤字或债务规模的问题,才有可能不断提高政府的合法化能力,更好地防止财政危机的发生。 
  要落实人民的监督权,就必须使其真正享有知情权。知情权本来就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同时也是每个公民都应拥有的宪法性权利。据此,纳税人应当有权知道税收的征收依据和如何征收,知晓税款的去向,以及国家是否为自己提供了品质与数量相应的公共物品;有权知道自己的国家承受的负债是多少,是否潜伏着财政危机等等。这样,才能更好地对政府的预算行为、税收行为、发债行为等进行监督,真正落实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反之,如果人民不能充分行使其知情权和监督权,不清楚税款的用途,就有可能对政府的征税行为、支出行为和举债行为的合法性产生怀疑,可能会因此从事税收逃避的行为,以及其他不遵从法律的行为,而这些行为,都会进一步地加剧财政状况的恶化,并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的“取予关系”,进而可能诱发财政危机。 
  (三) 小结 
  前述的导致财政危机潜滋暗长的预算法、国债法和税法等方面的问题,可以进一步归结为宪法上的缺失,从而也可以归结为宪政的缺失。这是引发财政危机问题的更深层次的制度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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