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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危机中的宪政问题

  从现行制度明确给出的合法依据来看,只是在中央预算所必需的建设投资出现资金缺口时,才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17]然而,对于借债的合理规模和结构,却缺少明确的规定,因而才带来了前述学者对债务依存度等问题的诸多不同看法。要解决好这些可能导致财政危机的重要问题,就不能仅靠学者的争论,还应当在充分吸纳各国经验和尊重经济规律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发债基础,有效地进行立法并认真执行。 
  国债的发行规模和结构,是国债法应当规定的重要问题。在目前没有专门国债法的情况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作出专门决定,加强预算监督,防止政府部门通过不规范的“预算调整“来增加举债的数额,并应当依预算法行使改变权或撤消权,切实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18]由于没有专门的国债法来全面、明确地规定国债的发行规模、结构等问题,因此,权力机关的监督有时缺少直接的法律依据。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放纵国债的发行,从而也会增加发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 
  (三) 税法刚性不足 
  从总体上看,在与财政危机相关的各类法律规范中,税法规范的数量最多。在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下,我国虽然没有完全贯彻“法律保留原则”和“议会保留原则”,但还是做到了最基本的“一税一法”原则(当然,这里的“法”还只是广义上的),从而使在开征的各类税收,基本上都能有至少相当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级次的立法与之相对应。[19]由于大量税收立法都主要采取了行政法规而非“法律”的形式,税收立法层次相对较为低下,在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的问题突出,因而税法的刚性明显不足。 
  税法的刚性不足,使得税法的执行弹性较大。其具体体现是既存在“征收过度”的现象(如各种“过头税”),也存在“应征未征”的问题。而应征未征,则既可能是放弃国家的税收债权(如通常所说的“人情税”),也可能是应征的税款无法征收或无力征收。“地下经济”、税收逃避的普遍存在,必然会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从而降低国家的财政支出能力,加大发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税法的刚性不足,与我国税收优惠的规定过多过滥有关。大量的税收优惠规定,以及实践中更大量的超越税法规定增加的税收优惠,使得“税式样支出"的规模十分巨大,从而人为地减少了应入库的财政收入,影响了财政赤字的弥补,这同样会加大财政危机的可能性。不仅如此,税法的刚性不足,还与某些国家机构对法定课税要素的非法变动有关。例如,法定的税率、税收减免范围,甚至纳税主体,都可能在未经立法程序的情况下被篡改,税收法治现状如斯,其对依法稳定获取财政收入的负面影响无须多言。总之,税法刚性不足的体现和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缺少税收基本法,税收立法层次低,违反《立法法》的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以及在实践中不依法办事,则是导致税法刚性不足的重要原因。因此,全面提高立法层次,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切实在执行中做到有“法”可依,对于防范财政风险尤其重要。 
  (四) 小结 
  导致财政危机潜滋暗长的法律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只是选择了与财政危机的形成密切相关的预算、国债和税收等几个领域来进行探讨。从中不难发现,这些领域存在的许多立法和执法问题,直接影响着国家的财政状况。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即使经济再发展。也不能有效地化解财政危机。应当说,经济发展只是解决财政危机的一个基础性条件,但它并不必然地、自动地解决财政危机问题。事实说,中国近些年来经济往往号称“一枝独秀”,但赤字、国债的规模和增长速度,也都是“神速”的。因此,探讨和解决财政危机问题,不应仅从经济学角度,至少还应从法学等角度进行研究。为此,除了要找到导致财政危机的具体法律原因以外,还应当在更高的层面上,探索其中所体现出的宪政问题。 
  三、宪法缺失;法律原因的进一步归结 
  在探讨导致财政危机的法律原因的过程中,实际上已经多此涉及到宪法的缺失。事实上,财政权和财产权,对于国家和国民是至为重要的。对国家而言,“无财则无政”;对国民而言,“有恒产者有恒心”。因此,财政权和财产权作为国家的基本权力和国民的基本权利,是应当在宪法中做出明确的界分并予以保护的,惟有如此,才能使国家有效地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物品,才能使国民有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这也是一个国家是否繁荣、进步的重要制度安排。[20] 
  上述的预算法、国债法、税法的重要宗旨,都是保障国家的财政权,而其立法依据,则应当是国家的宪法。一国的宪法应当不仅在国家与国民之间界分财政权与财产权,还应当在相关的国家机关之间进一步界分其财政权。正因如此,世界许多国家的宪法,才对预算、税收、国债等许多问题作出大量甚至很细致的规定,实际上上一对财政权在宪法层面的配置。这些规定不仅为相关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宪法依据,而且有些还具有一点的可操作性。 
  然而,与许多国家宪法相反,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却十分简约,直接规定“预算”的条款微乎其微,主要是明确了各级立法机关在预算方面的审批权,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的预算编制权;在税收方面,直接规定“税收”的不过一条(第56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对于国债,则更是未做任何规定。可见,宪法对于财政相关的预算、税收和国债的事项,存在着许多规定上的缺失。由此不仅影响了相关的立法(使其宪法依据不足),而且也会出现不仅无具体法律可依,也无宪法可依的情形。 
  宪法是宪政的基础,没有宪法也就不可能有宪政。即使有好的宪法条文,都未必能够在现实中有效地实现,更何况在宪法中缺少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因此,要实现宪政,就需要完善宪法,弥补宪法的缺失。对财政危机影响至深的法律原因,不仅体现为预算法、税法和国债法等具体规定的不足,也体现为宪法、宪政上的缺失。而具体法律的不足,则根源于宪法的制定与实施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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