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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危机中的宪政问题

  此外,财政的收支平衡是各国预算法的基本原则,[8]甚至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上都有规定,如果能够实现这种平衡,就不会产生大量的赤字,也就不会产生财政危机的问题。在一国预算法刚性不足,形同虚设的情况下,收支平衡的原则往往很难被实际执行,这同样是导致财政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收支平衡问题上,与变化万千的经济社会一样,经济学家的主张往往是多变的,这与法律的相对稳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凯恩斯主义强势时期,许多经济学家往往倾向于搞“赤字经济”[9]鼓吹赤字财政政策;即使主张财政的收支平衡,也往往强调“周期平衡”,而不要求年度平衡。如果这些主张成为官方的主张并影响到具体的预算活动,则会在一定的时期,形成与预算法所要求的收支平衡原则的背离,必然会生成大量赤字,埋下引发财政危机的种子。 
  从近些年的情况来看,随着自由主义思潮的复兴,单纯的“赤字财政”已风光不再,收支平衡原则得到了实质上的重申。压缩赤字,防杜财政危机的发展,由成为各国的重要目标。伴随着经济周期、政治周期和法律周期的不断变易,[10]赤字规模的变动亦呈现出周期性,表现为随着经济、社会变迁和法律调整而出现赤字先增高后降低的运行轨迹,从而形成一系列“倒U曲线”。对于这种尚待未来发展检验的推测,本文称之为赤字的“倒U假设”。[11]同著名经济学家库兹涅兹所提出的关于收入分配的“倒U假设”类似,赤字“倒U假设”类似,赤字的“倒U假设”表明,财政赤字并不是无限趋大的,当赤字达到一定规模的时候,无论是基于解决财政危机的压力,还是迫于合法性的压力,甚至是由于经济崩溃或政府更迭等原因的出现,都会导致赤字规模的下降。这种“倒U”曲线,类似于正弦曲线或波浪线(可能连续,也可能断裂),在总体就是要趋向于一种平衡。而这种平衡,实际上就是收支平衡的一种状态,只是达到这种平衡,才能化解财政危机。 
  当然,国家公共经济的经营是很复杂的,在实践中,收支未必能恰好相抵,因而预算法一般也容易需要允许在资本性预算中列赤字,但在经常性预算中不得列赤字。这实际上仍是对传统的收支平衡原则的重申,因为传统的预算,主要是经常性的预算。无论是强调“量入为出”,还是主张“量出为入”,落实到预算法上都是强调收支均衡,以发挥财政收入的价值,确保纳税人的权益。然而,预算法的执行总是不够严格的。赤字的发生和扩展,往往是在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造成的。为什么支出一般会超过收入,为什么政府总是入不敷出?为什么“一年预算”,要“预算一年”?政府的各种投入(特别是经济建设的投入),是否都是为纳税人谋福,是否都在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如果不是,则多增加的支出,或赤字的生成,是否还具有合法性?是否违背宪政精神?这些问题都很值得研究。 
  事实上,在一国虽有预算法,但却不去认真执行,以至于使其形同虚设的情况下;在一国只注重短期的政策调整,而不注重长期搏弈以形成稳定预期,从而也使预算法形同虚设的情况下,财政危机的滋生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全面贯彻预算法的原则,真正做到“预算法定”,全面实现收支平衡,才有可能避免财政支出机构的挥霍无度,才能遏制大量不该发生的赤字,有效地解决财政危机问题。从我国的具体实践来看,无论是“预算外资金”及“制度外资金”的存在,还是违反财政收支平衡原则的行为,严格说来,都是置预算法的精神与规定于不顾,使其形同虚设的结果和表现,它们加大了滋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危害十分巨大。在预算法上,类似的问题还非常多,如分税制的财政体制的非法律化[12],国库收付制度的严格遵行,[13]对预算收入的随意性所导致的收入流失,[14]对预算支出的失控甚至凭长官意志所进行的非法支出等等,都是无视预算法规定的重要现实问题,都是将预算法束之高阁,使其形同虚设的问题,也都是衍生财政危机的重要问题。 
  需要顺便提及的问题是,以往的法学研究,往往更注意法律上的权利配置和潜力分配,其实,这些分配最终都会在经济上或利益上有所体现,单纯地在法律进行一般的权利配置是不够的。在公法领域,至少还应当考虑如何从预算的角度,从财政收支的角度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限制。这才是战争的“限权”,也才是非常直接的约束。在市场经济与‘税收国家“的时代,这非常有助于政府转变职能,真正按照国民缴纳的税收,去提供公共物品。因此,解决赤字、财政危机等问题,涉及到广泛的权力分配及其制度安排,具有非常普遍的法律意义。 
  (二) 国债法尚付阙如 
  财政危机直接表现为大量的显性赤字或隐性赤字,而对于赤字的弥补,则体现为发行国债、增法货币、增加税收等多种形式。但其中危害较小的和最常用的,则是发行国债的形式。发行国债是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的,尽管是债,但毕竟是“公”债,因而也具有很强的公法属性。它要求国债的发行规模、结构、利率、偿还等很多方面,都必须要严格地遵守法律的规定,因而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但是,我国目前国债立法还相当薄弱,尚无专门的国债法对相关基本问题做系统规定。尽管国债法的立法已被列入立法规划,但似乎步履维艰。直到目前为止,除了在国库券等方面有行政法规极次简约规定之外,[15]其他大量的有关国债的规定,都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银行、国家计委、证监会等机构单独或联合下发的部门规章级次的文件,而整体性的国债法至今仍然尚付阙如。尽管预算法等法律也有有关于国债的零星规定,但相关规范的不系统、不配套,也会加大财政危机的潜在可能性。在缺少专门的国债法的情况下,有关国债的一些基本规范、主要体现在预算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之中。 
  例如,在发行国债的法律依据方面,由于预算法强调中央政府的公共预算不列赤字,且地方各级预算也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因此,在理论上就不存在通过发行国债的手段来弥补上述赤字的问题。相应地,在这些领域,就不应当发生赤字问题、国债问题和财政危机问题。否则,就说明没有贯彻上述的规定,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没有做到收支平衡。 
  事实上,不仅是这由政府,许多地方政府都发生了赤字,而且欠债规模还十分巨大。例如,一个非常保守的估计是,仅乡镇级次的政府的负债,就高达2000多亿,而这个级次的政府又主要是通过“自养”来解决经费问题的,如果同样依赖国家财政支持,则国家的财政压力就会更大。但是,无论是乡镇政府,还是其他级次的地方政府,从预算法的形式规定上来看,都不具有发行国债的潜力。[16]如何弥补财政漏洞,是通过收费的形式,还是通过其他的形式?问题已经突出地摆在各级政府的面前,这也是事关如何化解不同级次政府的财政危机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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