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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共识——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

  中国是不是也会进入这样一个多元追求的社会,自然是可以讨论的一个问题,如果目前已经初露端倪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歧异和分化也将是一个持久乃至会不断扩大的状况,那么我们是否对此有足够的精神和理论准备?作为多元中的一元,作为行为主体,我们可能会乐于享受多元,但我们同时也是行为的对象,我们也许还要面对如何忍受多元的问题,如此我们就不可避免地也要遇到如何建立多元共存的规范问题,我们要坚持寻求共识,坚持多元中的普遍,同时又要谨慎小心,不重蹈一刀切的复辙。这种共识自然不会等同于异邦文明的正义观,但也不会等同于我们虽然悠久、却已断裂的传统。我们尚不能确切地知道它会是什么,但却知道它必须存在,否则社会就将走向混乱甚至自毁。不管这些共识的范围是多么狭小,也不管其内容多么浅显有如常识,没有一些我们每个人都应尊重和履行的东西,我们就无法生活在同一个世界上。我们整个人类大家庭可能也将面临这样一种处境:只有充分地认识和接受文化的多元,才能努力地寻求和恰当地界定一种共识;同样,也只有恰当地界定并且坚持某种共识,才能真正使多元文化和平地共存乃至发展。附注:
  《政治自由主义》是以《正义论》蜚声世界的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被哈贝马斯誉为当代实践哲学史上“轴心式转折点”的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的又一力作。在其中,罗尔斯继续并修正了他在《正义论》中发展出的公正观念,但是对其哲学基础进行了根本的修正。在其早期著作中,罗尔斯假定,秩序良好的社会是一个稳定的、在基本的道德信念上同质、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存在广泛共识的社会,但是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互不相容、无法调和的宗教、哲学与道德学说,多元地共存于民主制度的框架之内,而且自由的制度本身就强化、鼓励着不同质的学说的多元化,并视之为自由社会的永恒状况。
  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如何既保有相互冲突,互不相容的生活观与世界观,又同时生活在一个稳定而公正的社会?这就要对“秩序良好的社会”有新的理解。秩序良好不再是社会归依于某种基础性的道德信念,而是共同认可的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这种正义观念,既是各种主流性的宗教、哲学与道德学说间的重叠共识的焦点,也是西方三百年来整个公共文化与思想运动——以宗教宽容为标志的宗教改革是其开端,而基本自由权优先性得到宪法的确立是其完成——的最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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