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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共识——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

  不过,罗尔斯在九十年代也已开始考虑其正义理论在各民族之间关系上的某种跨文化的扩展和应用问题。在一九九三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他探讨了如何从自由主义的正义观中发展出一种处理各民族关系的根本法,这一根本法类似于“公平的正义”,但又比它更为宽广和富于弹性,比方说,“公平的正义”在内部社会所要求的那种平等主义的特征就要减弱,不仅各个自由平等的社会,那些满足了某些如和平、生存、基本的人权和法治条件的非自由平等社会、教权等级制社会都可以一起达成一项共识,形成一种民族国家之间的“重叠的一致”,确立一种正义的“民族法”,平等交往,和平共存。
  对罗尔斯、哈贝马斯的共同课题,我们也许可以称之为是在一个多元社会里寻找共识,或者说多元与普遍的关系问题,我们在许多思想者,例如李普曼的“公共哲学”、贝尔的“公众家庭”那里都可以看到这样一种努力。有没有可能建立这样的共识,究竟把这些共识定在何处,它的范围究竟可以或可能有多大,它与人们的信仰、价值观念有什么关系,这些都是迫切需要人们回答的问题。因为现代人已经进入这样一个社会:数百年来社会平等的迅猛发展,个性自由的极度宣扬,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越来越呈现出差别,追求的目标相当歧异。在传统社会中一般都存在着某种共识,这种共识是一种全面的,不仅包括行为规范,也包括价值与信仰体系,两者并且相当有机地结合为一体的共识。然而,近代以来社会结构的巨变似已使此不再可能,一些思想家也以其头等的天才投入了消解传统共识的努力,从尼采、萨特到傅科、德里达,还有一些“后现代主义”的鼓噪者,他们所做的主要工作就是解构一切他们认为是“虚假的”、“虚伪的”共识,常识乃至一切坚硬、稳定、有厚度的东西,他们使人们充分认识和感觉到多元的事实,但同时也把人们抛入无可无不可的相对主义乃至虚无主义的绝望和放纵。
  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种种对共识及统一的社会纽带崩裂瓦解的痛心疾首和激烈反应:有些人主张全面复归传统,也有的人主张以一种宗教的复兴来拯救世界,还有的人寄希望于一种在信仰、情感、规范方面都相当一致的共同体生活。问题首先是,在经历了上述社会与精神的变化之后,现时代还有没有可能这样做,且不说这样做是否恰当。所以,更多的思想者可能还是在艰难地寻求一种中道,也就是说,他们一方面承认和接受多元的事实,乃至于承认多元在道德上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又坚持仍然有一种超越于各个自我、各个团体、各个民族和各种文化的普遍的东西,这些普遍的东西主要表现为一些最基本的社会制度和个人行为的原则规范。没有这些基本规范,人类社会实际上就不可能持久生存,更谈不上协调发展。在这种普遍共识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包含一些什么内容的问题上,他们仍持有不同的意见。不过我们可以观察到一个明显的趋势,这就是这一共识在诉求加强的同时范围趋于缩小。在此,公、私领域的区分显然是十分重要的,对于现代社会来说,统一的范围显然只适用于公共的领域,但这一领域仍然可以外延很大,政治领域相对于公共领域来说,可能是一个更小的范畴,而罗尔斯所说的“政治正义”,更局限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制度。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显然已经比他的《正义论》后退了一步,即他放弃了为其实质性正义原则建立一个哲学基础的尝试,而哈贝马斯甚至退得还要远,他主张放弃实质性的根本正义原则,而主要关注沟通交往的过程及其程序性的规则。但在范围上又可以说罗尔斯退得更远,他认为这一共识的范围只能限于政治的正义,而哈贝马斯的理论却是一种广泛的理论,当然,他们两人的争论正如哈贝马斯所说还是“一个家族内部的争论”,他们在接受多元,同时又坚持普遍的意义上既对立于倾向于消解一切的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者,又对立于传统的绝对主义和一元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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