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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共识——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

  最近,美国的《哲学杂志》刊登了哈贝马斯批评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以及罗尔斯的回应两篇长文,使我们得以目睹了欧陆与美洲这两位最著名学者的一次对话。哈贝马斯指出:罗尔斯强调其“公平的正义”理论的政治性,这一转变是来自对社会的、尤其意识形态的多元事实感到不安的刺激。罗尔斯的工作可分三个步骤:第一步是阐明公平合作的条件,说明为什么原初状态中虚拟的各方会选择其两个正义原则;第二步是阐明这一正义观能够成为一个多元社会的共识;第三步是概述可从两个正义原则推出的宪政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原则。相应地,哈贝马斯的批评也分三点:第一是怀疑原初状态设计的各个方面是否都有助于澄清和保证人们选择“公平的正义”;罗尔斯后来的补充修正是否已使这一设计扩展得太偏离原初模式而失去了意义,哈贝马斯甚至认为,在某些方面,罗尔斯已较接近亚里士多德或功利主义的观点而非其权利理论了。第二是怀疑罗尔斯没有明确区分证明的问题和接受的问题,似在以放弃认识的确定性为代价来获得其正义观的中立性。第三是认为罗尔斯的结论是产生于那使自由主义的基本权利优先于民主的合法性原则的宪政理论,罗尔斯并没有达到使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和谐的目标。哈贝马斯认为,罗尔斯提出的观点还是一种实质性的正义观,而他却主张哲学应仅限于去澄清道德观点与民主的合法性程序,分析合理交谈、谈判的条件。他说,作为这样一种更谦虚的角色,哲学不必是建构的,而只需是重建的,它将实质性问题留给参与者自己去商量处理,而罗尔斯表现的则是另一种谦虚,他实际上采取了一种“回避策略”,回避大多数有争议的问题,使哲学变为一种聚焦理论,但他的理论也不可能是无立场的,还是要争论“理论”与“真理”问题,他的“人”的概念也超越了政治哲学的界限。罗尔斯的回答是:他已经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以“自由平等的公民”的政治概念取代了原来康德式的“人”的哲学概念,他认为哈贝马斯的理论与他的理论有两点主要区别:第一、哈贝马斯的理论是一种广泛的理论,是一种广义黑格尔式的逻辑论证;而他的政治自由主义只是政治的,仅仅在政治领域内活动而任各种哲学保留它们各自不同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第二是在作为一种基本的论证方式的代表的设计中,哈贝马斯用的是“理想的交谈情境”而他是使用“原初状态”,他认为还是后一论证方式更为可取。罗尔斯并不为“‘公平的正义’是实质性的”批评所动,认为它不可能是别样,它确实是实质性的,因为它是属于自由主义传统和民主社会的政治文化,它不可能是形式与普遍的,成为交往行动理论的一部分,它也不想成为任何这种广泛理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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