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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共识——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

  而要找到“重叠的一致”的共同点,就必须把“公共的观点”与许多“非公共的观点”区别开来,政治自由主义必须在各种理论观点之间保持不偏不倚,它不攻击任何合理的广泛理论,不拒斥它们的道德判断的真实性,而是坦率承认自己观点的有限性。罗尔斯并对不得不采取将广泛价值与政治正义两分的观点的根源作了一种历史社会学的推测,他认为,近代以前社会中的道德哲学一般都是目的论的,是根据某种至善或者说“好的生活”来定义正当和正义的。然而,近代的宗教改革导致了多元化,这样,政治自由主义以及一般自由主义的历史根源就可以说是宗教改革及有关宗教宽容的长期争论的结果。十八世纪的道德哲学家们希望建立一个独立于神学权威、能为普通人所用的道德知识基础,他们所面对的基本问题是:1.对我们要如何行为的知识是仅为少数人(为教士)所知还是可以为通常合理与有意识的每个人所知?2.道德命令是来自外在根源(如上帝)还是来自人性及社会要求本身?3.我们应由某种外在动力说服或迫使来履行义务还是我们人性中已有足够的动力来这样做?休漠、康德都肯定后一种回答。他们这种信念还是广泛的,而“政治自由主义”却不是“广泛的自由主义”,它对上面三个问题并不采取一个普遍的回答,而是把它们留给各种广泛的观点自己去回答。换言之,它容有无神论,也容有各种有神论的回答,它容有各种根基,容有来自各种立场的支持,而这又等于说它自身是无根基、无立场的。
  在此,“广泛理论”与“政治正义”的区分是一个基本的区分,但是,我们要注意政治正义并不是对所有广泛理论都不偏不倚地接受和承认,而只是与那些合理的广泛理论相容,体现为所有合理的广泛理论的“重叠的一致”。所以,“合理的”(reasonable)限制条件至关重要,它和“理性的”(rational)有所不同,当我们说一个人是“理性的”时候,是指我们不知他的目的,而只知道他是理智地追求其目的;当我们说一个人是“合理的”时候,是指我们知道他愿用能共同推理的原则指导其行为,并考虑行为对他人的影响。“合理的”并不是从“理性的”那儿来的,也不对立于它,但它肯定与自我主义不相容。另外,“合理的”也是公开的,而“理性的”并不尽然如此。这就意味着我们所要承认和接受的多元并不是接受一切多元,而只是一种合理的多元,虽然这种合理多元的范围仍然是广阔的。
  既然任何一种广泛理论都不可能作为正义的基础,那么就只能期望各种合理的广泛理论的一种“重叠的一致”了,这时各种合理广泛理论都从它自己的观点赞成公平的正义,社会的统一就立足于这一政治概念的共识之上,至于政治正义如何具体地联系于每个公民的广泛价值理论,联系于他们自己对好的生活和终极目标的观念,就都要留给每个公民或社群自己去解决。“重叠的一致”是独立于各种广泛理论的,换言之,它不是从任何一种广泛理论引伸而来的,不以任何一种广泛理论作为自己唯一的基础。在此,我也许有必要指出一个容易从字面上产生的误解,即以为“重叠的一致”是指几个圆圈相交而重合的部分,这至少在罗尔斯那里不是这样,一九九四年春天,罗尔斯在题为“政治和社会哲学”、也许是他最后一次的开课中,当讲到“重叠的一致”时,他特意在黑板上画了几个分开的大圆圈,表示各种广泛的价值理论,再由这些圆圈引出几条直线,共同指向一个很小的圆圈,这就是他所指的“重叠的一致”,看来,罗尔斯通过这一图示所要强调的是:“重叠的一致”的内容相当独立和分离于各个广泛体系,并且其范围是相当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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