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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共识——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

  以上所涉及的是罗尔斯的“政治的正义”或者说“公平的正义”的实质内容,这一内容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并没有多少改变,但罗尔斯试图使这一具有自由主义特征的“政治正义”与任何广泛的价值理论脱钩,甚至与康德、洛克、密尔所代表的广泛的自由主义脱钩,这样,阐述这一政治的自由主义的观点就是一种免除了立场的观点,它不提供任何超越政治概念之外的形而上学与认识论理论。罗尔斯放弃了他曾经尝试的为其正义理论提供一种康德式的哲学基础的努力。
  然而,在某种意义上,《政治自由主义》仍然是《正义论》的延伸。《正义论》继承西方社会契约论的传统,试图提出一种能够代替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结构的正义理论,亦即一种“公平的正义”理论,《政治自由主义》并没有偏离这一理论,并没有在罗尔斯的思想发展中构成一个迥然有别的新阶段,或者说,系统一贯正是罗尔斯思想的特色,不同的是,罗尔斯认为,《正义论》所设计的理想的“良序”社会是一个稳定的,在道德信念上相当同质的,对什么是“好的生活”有一广泛共识的社会。然而,现代民主社会实际上是一个合理的价值多元的社会,有相当多的不可调和、甚至不可比的宗教、哲学理论共存于民主制度的结构之中,自由民主制度本身也鼓励这种多元化,因而现在人们就面临了这样一种情况:必须把多元看作一种正常状态和持久条件,而不是例外和反常。罗尔斯在此采用了科亨的观点,即把民主社会看成是一个合理多元的社会,认为这一民主社会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广泛的宗教哲学道德理论的歧异并非一个暂时的历史状态,而是一个持久的特征;二是对一种广泛的宗教、哲学与道德理论的持续共识不能通过国家力量来坚持;三是一个稳定、有保障的民主政权,必须得到其政治上活跃的公民的一种实质性多数的自愿和自由的支持。
  因而,正义的共识就不仅十分必需,而且要极其严格地限制在“政治的领域”,原先《正义论》中的“良序社会”的概念就是不现实的,《正义论》第三篇对一个“良序社会”的稳定性的解释也是不现实的,必须重新组织,罗尔斯认为这就是一九八0年以来他所面对的难题。这样,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公平的正义”理论就始终是作为一种“政治的正义”概念出现,“良序社会”不再是一个在基本的道德信念方面均为统一,而只是一个在政治正义概念上统一的社会。这一“政治的正义”就是各种合理的“广泛理论”(comprehensivedoctrines)的“重叠的一致”(overlapping consensus)的聚射点,“公平的正义”现在被提出来作为这种“政治的正义”概念的一个范例,它能被重叠地同意,意味着它能被各种主要的宗教、哲学与道德理论核准。政治自由主义的问题就是如何在合理广泛但互相冲突的理论之间寻找到一种“重叠的一致”,它没有例如基督教或启蒙运动那样一种野心,即重新以一种君临万物的姿态取代以前的一统体系,或给各种理论提供一个共同的哲学或神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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