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经理股票期权”的法律分析


   其次是宽松的公司资本制度。宽松的公司资本制度使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在技术上成为可能。赋予经理人以股票期权,就必须使之“有股可期”。当时机成熟,期权权利人欲行权时,公司必须准备出这部分股票,并且还要以一个较时价为低的价格卖给该权利人。股票期权制度产生并发达于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这些国家的商业文明历史悠久,商业道德和信用比较发达,因此其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都比较宽松,一般采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之间保持一定的弹性,资本可以分批缴付,这就为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提供了操作空间。 

   如果在法定资本制下,情况就大不一样了。从股票期权之股票来源的三种通常做法来看,不论是公司成立时预留一部分股票,还是增发新股时留存一部分股票等待经理人将来行权,那么留存的这部分股票虽然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但是在经理人行权前,这部分股票并不会得到资金的实缴。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资本必须实缴,否则就违反资本确定原则,构成资本虚置,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虞;而回购本公司股票这种方式,在“法定资本制”下属于“非法减资”行为,有违资本不变原则。 

   最后是优惠的税收制度。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效果跟政府税收优惠制度的扶持密不可分。经理薪酬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但是企业所有者之所求,也是企业员工乃至全社会之所求,因此对于像经理股票期权这样有效的制度创新,政府必然要从政策上给予扶持,况且经理股票期权制度还具有将所得转为投资,从而促进经济增长的副效果。政府对经理股票期权的扶持主要表现为税收优惠的扶持。事实上,从股票期权的产生背景来看,它最初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的高个人所得税率而设计的。因为薪酬证券化后,可以从会计上将所得转为投资,从而起到避税的效果。而到20世纪70至80年代时,在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的问题在西方被广为重视的背景下,股票期权制度不但得到了“官方”的肯认,而且其“节税”的效果还因明确的税收优惠制度而具有了法律的正当性。 

   以美国为例,其税法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对经理人因股票期权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和资本增值税可以推迟至出售股票时再缴纳,其中个人所得税甚至可以免缴;公司因低价售予员工股票而产生的损失部分支出,则可计入成本免税。 

   三、“经理股票期权”在中国———现实与对策 

   我国关于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的最早尝试始于1993年。当年,深圳万科股份有限公司为使员工股份计划的操作更加规范,聘请香港专业律师协助起草了严密、规范的《职员股份计划规则》,其中涉及股票期权的有关内容。但是,由于法律、法规发展滞后以及其他条件的限制,最终整个计划流产。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体系的发展,国家开始认识到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的重要性。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允许民营科技企业采取股份期权等形式,调动有创新能力的科技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的积极性”,对民营科技企业采用股票期权的激励机制给予了政策的鼓励。其后,1999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又指出,“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实行经营管理者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少数企业试行经理(厂长)年薪制、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可以继续探索,及时总结经验,但不要刮风。”这是中共中央第一次明确地将“持有股权”作为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经营管理者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的一项重要举措写进了党的重要文件。一般认为,《决定》中所称“持有股权”,包括持有股票所有权和股票期权。但也应看到,由于这个问题涉及公有制经济基础、“国企”经营管理者的定位、国有资产管理以及现有法律框架的突破等现实问题,因此《决定》对之持“谨慎的鼓励”态度。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