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经理股票期权”的法律分析

“经理股票期权”的法律分析


甘培忠


【摘要】经理股票期权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具有积极作用,实践中应正确理解其运行机理,并重视为其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一方面要适时修改《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另一方面,在设计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制度时,真正做到约束与激励并重。
【关键词】经理股票期权 法律环境;激励机制
【全文】
  引言 
   约束与激励相结合是现代公司企业治理结构设计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在现代企业制度构建,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对如何实现企业的权力机构、管理决策机构和管理执行机构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约束的机制问题着力颇多。针对目前国有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之间信息不对称,权力分配失衡等问题,我国在立法上给予了积极的关注与补救,如1996年修改《公司法》时,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的制度;去年6月份,中国证监会又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另外,法学界还在积极探讨建立外部监事制度的问题,以加大企业治理机制中的监督约束力度。 
   在没有取得实证性资料的时候,我们还不能对上述法律举措的效果妄加评判,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仅有约束而缺乏激励的公司治理绝对不会产生理想的结果。激励和约束就像小鸟的一双翅膀,双翅一强一弱甚至是独翅的小鸟是不会平稳有力地飞翔的。中国国有企业中一度频发的“59岁现象”之所以成为一种“现象”,不仅是因为我们的制度中约束机制不健全、不奏效,更是因为我们缺乏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云南红塔集团的褚时健受贿犯罪便是一例。这种例子不胜枚举,值得深思。 
   现代企业制度呼唤中国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制度。有意思的是,“褚时健现象”并非“中国特色”。在市场经济发达、商业伦理成熟的美国,一度也存在类似的“64岁问题”,因为美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退休年龄是65岁。而在实施了经理激励制度之后,“64岁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控制。这种制度就是本文要讨论的“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美国对相同问题的解决给了我们启示。最近几年,我国实务界大胆地尝试了经理薪酬的股权化改革,经济学界也给予了密切关注。应该说,作为一种创新性激励机制,经理股票期权在克服企业经理人短期行为、以市场评价经理人的业绩等方面要优于工资和奖金等统薪酬形式,我们有必要引入。从近两年来我国的实践情况来看,我国试行的“经理股票期权”带有强烈的“本土”特色,并不能实现或完全实现其应有的功效。这其中既有相关制度缺失方面的原因,也有观念上的原因。我们目前的任务是正确理解“经理股票期权”的运行机理,并为其成功移植并发挥预期效用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一、何为“经理股票期权” 
   经理股票期权(executive Stock option, ESO)是企业资产所有者对经营者实行的一种长期激励的报酬制度。经理股票期权产生于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最初是为了避免当时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经理人员薪酬的侵蚀而采取的变通措施。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等发达国家开始进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经理股票期权始受到重视。至20世纪90年代,股票期权已成为美国等发达国家企业尤其是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标准的经理股票期权,是指经营者享有在与企业约定的期限内,以某一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企业股票的权利。对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的运行机理,我们可以做这样一个大致描述:企业在与其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经理人)签订聘用合同时,同时赋予经理在未来一定年限(一般为3—5年)内,按某一约定价格购买本企业股票的权利,即经理股票期权;该约定的价格一般为合同订立时该企业股票的市场价格;该经理人如果经营管理有方,企业业绩优良,并从而使企业股票升值,那么经理就可行使股票期权,以原先约定的较低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企业股票,并可自行决定何时出售;该经理人以较高市场价格出售股票后,所得差价构成该经理人薪酬的一部分。其中,享有股票期权的经营者,在约定期限内,按照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称为行权,即“行使股票期权”的简称;事先约定的经理人购买股票的价格称为行权价格。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