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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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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目 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十五章 居住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附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条 物权应当公示。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
  第七条 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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