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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引人误解或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禁止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种引人误解、误认行为也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禁止规定。《商标法》禁止经营者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产品质量法》对假冒、仿冒以及虚假质量表示等也予以禁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和第19条则从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经营者诚实义务方面对引人误解、误认行为的防止进行了规定。迄今为止,全面、系统地对引人误解、误认行为作出规定的法律是于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5条对引人误解、误认的仿冒行为作了详细规定。该法第9条则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各国法律对引人误解、误认行为均予以法律禁止,但是因为此类行为在现实中表现复杂多样,如何准确识别和认定它,仍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对引人误解、误认行为必须界定其构成要件,把握其构成要件是认定引人误解、误认行为的前提。笔者认为,引人误解、误人行为的基本要件是: 
  1. 行为人实施的引人误解、误认行为在主观上应出于故意。经营者有过错,其主观心理上故意引起消费者的误解、误认造成误购是构成引人误解误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最主要要件。行为人应明知或应知该引人误解、误认行为所可能导致的违法后果。 
  2. 引人误认行为中被仿冒的商品多为知名商品。知名商品为广大消费者所欢迎,在市场中较为畅销。对他人知名商品的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标志作相同的使用或者作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也是引人误认行为的主要要件。对他人知名商品的标志“作相同的使用”和“作相似的使用”是目的相同而手法不完全相同的两种行为。认定比较复杂的是“作相近似的使用”。对这种“相近似”的认定应掌握两点:首先,该“相近似”标志对知名商品的标志仅仅做无碍大体的改变,其最突出、最醒目的部分还是沿袭了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外观标志。其次需掌握的是,这种相近似的使用是否造成与知名商品产生混淆的后果。所谓产生混淆是指普通购买者在一般情况的注意下会发生误认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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