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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严的使命与深厚的期待——评中小企业促进法立法的社会价值

庄严的使命与深厚的期待——评中小企业促进法立法的社会价值


甘培忠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02年6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69号令颁行,定于明年1月1日施行。这一法律的立法宗旨在于国家责令政府调动一切合理的经济、法律及其他有效的社会资源用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使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对扩大城乡就业的重要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使其为中华民族的复兴大业作出贡献。该法共有七章,45条,言简意赅,内容丰富,突出强调了政府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事业中应尽的职责,使得转变政府职能这种略显空洞的政治口号落实为制度的要求和法律的规范。按照该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我国广大的中小企业在其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不仅仅继续受领于政府的管理和制约,而且有权期待于政府的支持和服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期待将会一步步成长放大,聚合为一种由中小企业和其投资者独立享有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意味着千方百计地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主动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其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办好中小企业的事情,是未来的中国政府需要永远承担的神圣使命。 
  一 
  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质素是企业创办的充分自由。在自然竞争的环境中,千千万万个投资者从创办中小企业开始,步向人生奋斗的历程。二十世纪中期以前,资本主义各国的政府一般较少干预企业之间的自由竞争活动,除非个别的大型企业试图或正在形成妨碍竞争的垄断。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促使美国联邦政府直接干预证券市场,并在稍后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去扶持中小企业。五十年代后,资本主义各国纷纷效仿美国建立了本国的中小企业促进制度,并且在其运行中不断完善,形成为各国对其本国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各国以及欧盟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有很大的不同,所采取的促进政策也不尽一致,但多数国家都是基于同样的理由实施了这样的共同政策:中小企业在各国的企业总数中达至95%以上;中小企业安置了各国就业人口的60%或者更多;中小企业在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境况,需要借助公共权力机构的不同内容和方式的协助才可以摆脱困境,步入良性的发展轨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共政策的选择在理论上并非处于保护弱者的考量,而是基于保持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和质量、实现充分就业、保持经济和社会有活力的需要,因为中小企业是各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即使在拥有许多大型国际知名企业的美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在企业总数中占到97%以上。我国的经济在二十年来,一直处在调整的阶段,改革和开放政策的实施为中小企业的产生和发展不断提供了社会制度的各种资源,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国有中小型企业发展的速度和规模令世人赞叹,我国经济在今天的发展成就六成以上源自于中小企业,这已是不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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