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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性骚扰”入法说“不”

  因此,我认为,法律责任的追究是对“性骚扰”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方式,在现行法律体系没有对法律责任作出相应修改之前,“性骚扰”写进法律,无异于“隔靴搔痒”,它真正能够发挥出立法的多少功能,不无疑问。
  5.从诉讼成本上来说,“性骚扰”诉讼将会付出大量成本。
  我个人认为,“性骚扰”诉讼在现阶段必然会给原告甚至被告带来成本上的不利益。首先,正如我刚才所说的取证和举证问题,这本身就是一个较大成本付出,因为性骚扰行为的隐秘性,导致其取证困难甚至“取证不能”,花费大量的精力最终获取的是“零收益”甚至亏本,这是一个理性诉讼人所不愿意看到的;其次,诉讼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性骚扰诉讼是一种维权诉讼,其人身性利益特征决定了当事人比财产性利益诉讼更要谨慎,因此,通过和解、调解或者其他非公力救济手段,可能会节约更多的时间,一旦推向到法庭,时间成本必须计入;再次,由于性骚扰多发生于不对等关系当事人之间,如上司和下属、教师和学生、法官和律师、客户和业务员、医生和患者等,所以很容易发生被报复之风险,尤其在当前社会和经济转型时期,劳动力市场、就业市场、社会保障制度等尚未发育完全,原告必须考虑到起诉之后给自己带来的各类潜在风险;最后,在性观念尚出于保守时代的今天,“性名誉”仍然是大部分人尤其是女性的珍爱,如果将自己的性遭遇诉诸法律,可能会担心自己的名誉受到不利影响。
  因此,基于上述各种成本的现实考虑,性骚扰者通常会选择沉默,而不是动辄就诉至法院。香港的民间组织做过的一项调查显示,发现受到性骚扰的女性65%以上没有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收到妇女被性骚扰的投诉中,有六至七成的投诉人,后来被雇主解雇。大陆的有关调查也同样说明了这一问题。
  6.从社会心理上讲,“性骚扰”立法不利于和谐人际交际秩序的构建。
  我个人认为,立法在考虑到某类群体的权益保护规定之必要性时,同时也要考虑到立法对整个社会系统造成的连锁反应。就“性骚扰”立法而言,由于“性骚扰”本身的定义难以界定,一旦立法将其笼统确立下来,将会赋予妇女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力,一旦被滥用,将会给男性心理上带来不小的冲击。因为与女性交际时,其相当一部分心理活动会被“是否可能被指认性骚扰”所占据,尤其是当面临一些“图谋不轨”的人时,这种心理反应会更加强烈,从而形成恐慌。蔓延起来,将会给人际交际行为尤其是异性交际行为的和谐性带来障碍。事实上,一些调查已经证实了这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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