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

  但需要指出的是,鉴于我国市场经济还不成熟的现状,这个问题处理起来比西方国家要复杂得多。在我国,有益于提高效率的企业合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然可以合法进行,甚至政策上还会予以一定的促进和鼓励。国务院1986年3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横向经济联合“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趋势,是对条块分割、地区封锁的有力冲击”。用现在的眼光来看,国务院有意通过横向联合冲击作为行政性垄断的条块分割和地区封锁,有效率的横向联合应是一种“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的良好形式。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仍然是由于行政势力的不当干预,许多地区的横向经济联合并没有按照市场法则自愿进行,而是按照隶属关系在本系统本地区进行,反而巩固了条块分割和地区封锁。因此,当市场经济初步建成,要用反垄断法来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尤其需要用辩证的思维来观察这种合并是否伴随着市场的开放,是否有利竞争,是否符合“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的要求,能否带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但总的说来,考虑到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发展早期,应对此问题持宽容态度,而把主要的力量放在保持市场开放性上。 
  另外,考虑到我国已经入世,而市场环境和企业竞争力恐怕还没有同步的质的提高,出于“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考虑,一方面,对竞争强度过大、企业经营处于困境之中且退出困难的产业,不光不能限制合并,还要鼓励兼并、收购;[6]对中小企业合并,也要像德国一样,设置“容忍条款”;另一方面,反垄断法要重视把跨国企业、境外企业涉及到的合并(主要是横向合并)纳入调整范围的问题,在开放的同时通过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保护国内的发展。 
   
  三、科学发展观下确定反垄断法调整范围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一)“统筹观”与“以人为本”必然反对行政垄断 
  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仍然存在的以“限制外地产品流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等一系列行为为特征的行政垄断行为所体现出来的为维护本部门、本地区利益而不惜构筑行业、地区壁垒的狭隘观念,是与全面统筹的科学发展观格格不入的。 
  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最漠视市场其他经营主体的权利和消费者利益的,践踏“以人为本”精神最甚的,也恰恰是实行行政垄断的政府部门和得到行政垄断支持的经营者。因为在技术和经济条件革新,潜在竞争向现实竞争转化变得更为容易的情况下,经济性的垄断者在竞争的全过程中多少还是要受到竞争的压力的。而行政垄断者却往往是零压力,所以,其对发展和民生的危害也最大。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