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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法律地位之比较研究

《意大利民法典》第2203条。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53条。在《公司法》中经理人属于职务范围内的公司负责人之一。王保树:《商法的实践与实践中的商法》,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王丽玉:《公司经济人制度之研究》,载《辅仁法学》第十期。
Daniel Oran and Jay M.Shafritz, The MBA''s Dictionary. Reston Publishing Company ,Inc .1983 ,p .253.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英文对照),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Braniff v.Mc Phe rre n,177 OKI.292,58p.2d871,872.
U.S.Auto Ass'' n v.Alexander Film Co.,D. C.Mun.App.,93 A.2d770,771.
Black'' s Law Dictionary,Fifth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1979,p .307,p .97
参见胡果威:《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页。
(美)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胡平等译,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84页。
转引自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8页。
参见梅‘滇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年版,第481页
Robert W.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West Group,1996,p.270.
(日)末永敏和:《现代日本公司法》,金洪玉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年版,第138页。
武忆舟:《公司法论》,三民书局198。年版,第130页。
参见《日本商法典》第37条、《韩国商法典》第10条、《美国示范公司法》第8 .40节等。
如《德国商法典》第49条规定:“经理权授权实施由进行营业经营而产生的诉讼上的和诉讼外的一切种类的行为和法律行为。”日本、韩国的商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英美公司法虽然不直接规定经理权,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确认了经理人的概括性权力,其权限与大陆法商法典规定的基本一致。参见U. S . Auto Ass'' nv. Alexander Film Co.,D.C.Mun.App.,93 A.2d 770 ,771.
(德)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1页。
王保树:《股份公司组织机构的法的实态考察与立法课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参见《公司法》第50条,第119条
《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刘俊海译,法律出版社200。年版,第105页。
参见《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15 S17条。
前引玛格利特·M"布莱尔:《所有权与控制》,第85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07页,第493页以下。
前引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第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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