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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授、计件工与学术自由

  当然,学术自由最终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宪法政治体制以及言论出版自由的保障程度,但不合理的大学管理体制也会在某些层面上进一步起到妨碍学术自由的作用。 
 
  四 大学管理体制与受教育权 
  大学管理体制与人权保护问题有密切联系。2001年2月28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关于受教育权的第十三条规定:教育应「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第一款)。虽然公约该条款没有明文指出学术自由,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1999 
  年在第二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公约第十三条一般性意见,对学术自由与受教育权的关系作了重要的阐述。委员会首先指出:只有在「教员和学生享有学术自由的情形下,才有可能享受到受教育的权利」,「高等教育中的教员和学生特别容易受到破坏学术自由的政治压力和其它压力的伤害」。委员会认为:「学术自由包括个人对自己当前从事工作的机构或系统自由表示意见的自由,以便在不受歧视或不担心国家人员或任何其它人员压制的情形下履行其职务。……」为了享受学术自由,委员会指出「必须实现高等教育机构的自主。自主就是高等教育机构对涉及其学术工作、标准、管理和相关活动的有效决策进行必要的自治的程度。」28 
 
  据此可以认为,受教育权与学术自由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学术自由,受教育权也会受到侵害。由于大学教师和学生都容易受到「破坏学术自由的政治压力和其它压力的伤害」,因此,应实现大学的自主,特别是在学术管理体制方面确立必要程度的自治。这种自治主要应体现在大学内教授可以通过有实质职权的教授会等形式实现对学术工作管理的参与和决策29。这就意味着中国大学改革的根本方向应该是逐渐削弱乃至消除官本位的行政化管理体制,走向大学自治和教授民主管理学术工作的体制30。 
  当然,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严峻的事实:在中国各种改革中,最难的就是牵涉到各级领导官员既得利益的体制改革,政治改革如此,行政改革如此31,大学管理体制如往正确方向改革也将如此。但是,若不改革大学官本位的管理体制,不给大学教授创造一个自由和宽松的环境,中国的学术水准和教育品质就可能会长期落后,最终无力承担促进社会发展以及教书育人的重任。 
  
【注释】  1 麦克法夸尔、费正清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革命的中国的兴起 1949-1965》,谢亮生
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428页。
2 《当代中国的出版事业》上,(《当代中国》丛书编辑部)编,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版,第65、136页。
3这种传统的「政绩」观会带来祸国殃民的后果。例如,1958年至1960年的「大跃进」时期,各级政府热衷于向上级政府乃至中央政府汇报当地「高产卫星」的「政绩」,结果导致了高征购乃至人为的大饥荒。参见笔者所写的:〈表达自由与社会发展:对一个实例的分析〉,载《法治视野下的人权问题》(北京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4-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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