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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创型”农业合作及其法律问题初探——以“中农合创”南充项目为例

  除上述各点外,我们还发现,国外的传统农业合作组织的一些变革,实际上已经多少体现在了“合创型”农业合作的模式里面,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合创型”农业合作是一种吸收了更先进的组织、管理办法的农业合作范式!具言之,这些主要的变革态势包括: 
  出现了产前、产中、产后营销即供、产、销合作的一体化,同时向深加工合作发展,即一体化向纵深发展,改变了只卖初级农产品的局面。 
  开始吸收外部股东,引入非成员资本。 
  合作社组织与成员的交易更趋商业化。交易时普遍运用商业化的严格的成本核算原则。 
  交货条件愈加严格。对成员缴售的产品从规格、品质、种类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条件,以保证下游加工出成品的质量,或保证易于销售、提高竞争力。 
  非成员管理控制出现。[6]  
  总之,“合创型”农业合作的种种特色,意味着对各方面资金、人力、资源和管理优势的集中重新优化配置,同时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因此是一种卓有成效、值得推广的新型农业合作方式。 
   
  二、“合创型”农业合作应受农业法的特别保护。 
  “合创型”农业合作一方面由基金提供融物、融资的便利,另一方面由农户提供劳力进行生产,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收益。但其显然又和普通的雇佣合同,或“来料加工”等不同,其仍然是一种农业合作方式,应当享受到农业法的特殊优惠保护。对此,我们可以从如下方面来看: 
  1、“合创型”农业合作是一种为农民服务的经营方式,并非市场营利行为。 
  无论是其制度设计还是实际运作都表明,“合创型”农业合作以进行实际农业生产的农户为基本生产者,配以外部资金、技术支持,运作目的是为了实现农户的经济利益和改善其生活。外部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都只是实现农业合作的一种手段,该项目体并不是一个追求营利的企业组织。各国对农民之间的合作及合作组织体给予种种优惠和保护,主要是考虑到农业的基础性和农业的分散性、季节性等受到自然因素和市场因素双重制约的天然弱点,而不只是因为农民缺乏知识。我们不能因为有“高人指点”就否认其本质上的农民互助合作求发展。 
  一般认为,农业合作组织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服务性”,“社员之所以加入合作社,目的主要在于获取良好的服务”[7] ,所以,只要其能主要目的是为农民服务,就可以说是其是农业合作组织了。外部基金及其工作人员加入之后,只不过是加强了农民互助协作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能力,并没有改变农业合作、农民合作的本质。毕竟,“从本质上说,合作经济是可以包容不同类别的劳动者和投资者的联合体,并非某种单一的经济形态”[8] ,农业合作本来就不意味着其参与者只是农民。 
  2、该农业合作方式仍然体现了一般农业合作的“农户自愿”原则。 
  “合创型”农业合作虽然是由对外部合作创业基金发起的,不是农户“自发”组织的,但其仍然是由农户“自愿”加入的,合同期满,农户也可以自由退出。合作并不影响宪法农业法规定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原则性框架体系,也不会出现像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强制半强制要求进入的做法。 
  3、 该农业合作方式体现了“资本收益有限”的特色。 
  传统的农业合作社的本质特点之一在于资本收益有限原则。即社员的股金投入虽然能享受一定的红利,但不能超过一定水平,如许多国家规定为同期银行存款利率。[9]  
  “合创型”农业合作虽然和传统农业合作社的结构存在着区别,但在“资本收益有限”上是性质相仿的。即投入合作的外部合作创业基金、政府资金,甚至有前二者争取来的企业资金投入(如“中农合创”南充项目的资本金中有20%是上下游产业的龙头企业所出)并不具有营利目的和营利功能,都不是为了资本增值,而只需要能保本即可,即只是对农民合作自主发展的一种“借力”和推动。如“中农合创”南充项目为在提供母猪等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之后,只是要求农户在收益实现后提供6只小猪的价值的价款。且该价款也并不积累起来,而是作为初始资金投入者的资本回报,转为项目的对其他农户新一轮资金投入所用,即有限资金循环使用。既没有以此营利的动机、也不存在营利的利润空间。[10]  
  事实上,也正是由于该外部合作创业基金的公益性而非营利性,才使之有资格获得地方政府的大力协助和支持。 
  4、农户从农业合作中获得的益处、惠顾量和对公共积累的投入是成正相关的。 
  一般农业合作组织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收益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惠顾额) 进行返还,二者成正相关。 
  而在“合创型”农业合作中,显然农户参与农业合作活动的程度越深,从合作体认养的母猪、交付的肉猪(即与合作体的“惠顾量”)的数量越大,则从该农业合作中获得的益处也越大,这既包括其自身进行生产带来的经济效益,也包括得到的更多的贷款和技术指导。同时,从其惠顾量中应当提取的公共积累额度也应相应增加(公共积累提取问题本文第四部分另有论述)。这一切都和一般的农业合作的做法相似,体现了农业合作是农民自我扶助和服务的基本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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