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创型”农业合作及其法律问题初探——以“中农合创”南充项目为例

  所以,由于农户既保持了一定相对独立性,进行分户经营;又接受统一规划、集中组织和统一服务。故也可以认为,“合创型”农业合作方式比较类似于特许经营制度,合作创业基金提供了统一的技术标准,并负责在合作体内确保这一标准的维护。 
  以上两点是“合创型”农业合作和传统农业合作在根本组织形态上的区别,同时也是前者在结构上的优点所在。因为如有学者指出的,传统农业合作社最主要的难以克服的缺陷包括:监督成本过高,即推举某成员而管理者,但同时又对管理者设计了复杂的监督制度;从参加农业合作社的成员内部选拔管理者,导致决策的质量和效率不高;以及资金来源渠道有限等造成资本筹措能力不足等。[3] 而相形之下,“合创型”农业合作因为外部基金的介入,使得资金来源的更为充裕;农户则专事生产,由专门人员从事管理和技术服务活动,突破了农户自我管理的知识局限性和技术水平的限制,使经营更有效率;农户的权益由合同予以确定和保护,不必另外付出专门的监督成本等,都意味着其会比传统农业合作更有效率。 
  除此以外,在实践中,“合创型”农业合作与传统农业合作的种种差别都为其带来了优势。 
  3、政府参与程度不同。 
  传统农业合作完全是一种私法活动。不需要也应当排斥政府的参与。 
  而“合创型”农业合作虽然就其模式本身和将来的应然发展模式来看,政府也许并不是一种必须要素。但事实上,在现阶段或者说现有国情下,政府的介入,对“合创型”农业合作的发展,除了意味着资金支持外,还有着许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如对持续运营可能性的担保作用,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中不可替代的“信用增强”作用等(详见本文第三部分)。 
  甚至我们可以说,能争取到政府的支持,是现在外部合作创业基金推动的农业合作优越于普通的“能人带动型”的农业合作社的地方。 
  4、参与农户的获得贷款的难易程度不一样。 
  虽然我国《农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但传统的农业合作因为是简单的农民组织,其盈利前景和还贷能力都很有限,因此在农村,农民信贷实际上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 
  而“合创型”农业合作由于有外部基金和政府的持续的资金和技术服务的支持,项目的长期性与盈利前景都有较好的保证,因此参与此项目的农民,显然具有更好的还贷能力。而且为了促进项目的成功,必要的时候还可以由外部基金或合作组织体本身为融资需求大的农户(如可以进行较大规模生产的农户)的借贷特别提供一些担保。从而大大改善了农民的信贷环境。以“中农合创”南充项目为例,其已成功地推动了国家开发银行对项目的商业资本投融资主体发放了大额政策性支农贷款。并通过“中农合创”项目管理中心和市县信用联社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由后者向认养满一定时间且信用良好的认养户提供“项目认养户专向小额信贷”,使得农户的融资需求得到了很大的满足。 
  5、与上下游产业的配套合作程度不同。 
  传统农业合作由于产出规模小,品质有参差不齐,难以形成对上下游企业的吸引和产业整合效应。 
  而“合创型”农业合作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了和上下游产业的配合,其自身的规模化、优质化的产出也保证了稳定商品源的形成和吸引力。如“中农合创”南充项目的实施,带来了大型种猪场、种猪制种企业、屠宰场和肉食品加工企业在当地的大笔投资。 
  6、标准化生产程度不同。 
  传统农业合作作为农户个人生产的集合,其生产和收获的标准化程度没有保证。而“合创型”农业生产由于遵循了统一的生产技术标准,所以更容易形成产业化、组织化和标准化生产。这能够更好地合作体效率的实现。因为根据美国学者汉斯曼的研究,农业合作社生产产品的同质性能带来利益的同质性,从而寻求到一个相对客观的分担成本和分配利润的标准,使得合作组织参与者更容易做出更好的决策,因为合作组织所作的任何决定对每个成员与组织的交易产生的影响都是相似的。[4]  
  7、对农户的监督力度不同。 
  传统的农业合作中不能有效克服的一个问题在于,农户可能会有机会主义行为。尤其是当合作社的产品具有了自己的品牌之后,农户有可能放松对自己产品质量的要求,而搭品牌的便车。在平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模式下,驱逐这种“拉后腿”的成员一般会比较困难。 
  而“合创型”农业合作中,中心管理者不是农户,作为“外部人”,其和农户之间以合同纽带联结,因此要驱逐不再符合统一标准和要求的农户,以解除合同的形式即可进行,相对容易。 
  8、对农业合作人才的培养力度不一样。 
  对于农业合作来说,是否具有合格的带头人和掌握高效生产方式的农户,是至关重要的。传统农民自我摸索的合作形式显然很难实现这一点。所以有学者认为,政府应该“特别注意有计划地对各级干部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者进行培训,培养一批能把握合作经济组织基本理论和具体操作方法的工作骨干”[5] 。政府是否适合或者有能力承担此职能,可另行研究。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创型”农业合作由于具备外部基金的人才、知识和技术优势,是能够实现这一点的。如中共南充市委南充市政府的调查报告即指出,该项目“培养和锻炼了一大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领导人、合作创业带头人和合作项目管理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