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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创型”农业合作及其法律问题初探——以“中农合创”南充项目为例

“合创型”农业合作及其法律问题初探——以“中农合创”南充项目为例


盛杰民 缪因知


【全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整体经济水平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相对而言,农业、农民、农村即“三农”的发展总的来说是滞后的。有一些地区甚至到现在都没有脱贫,这里面既有自然条件的制约,但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社会制度对当地生产力进步的促进不足,也是其重要原因之一。有鉴于此,近年来许多有识之士摸索并提出了一些解决之道,进行农业合作、组建农业合作社便是其中之一。 
  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以农业合作社的形式组织生产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较为常见,但其往往是在长期的社会经济自然发展中形成的,不能简单的为我国照搬照抄成功。如果只是为了追求结果,而由政府强力推动农民进行所谓农业合作,显然会由于违背各国农业合作社秉持的最基本的自愿原则,而重蹈人民公社化运动失败的覆辙。 
  而坐等农民们自发的联合起来进行农业合作,再由法律“顺势”予以规范的做法,虽然在江浙等沿海地区有一些成功的范例,[1] 但考虑到广大内陆的欠发达情形,似乎不具备在全国普遍实现的可能性。具言之,农民自愿联合起来进行的传统农业合作机制往往有如下弱点:一、农民财力有限,自身所能投入的资金有限;二、农民往往缺乏能带来市场效益的经营信息、运营技术和管理经验,从而只能在联合购买生产资料、联合销售农作物等初级层面上运作,因此合作所获利润不高,很容易被市场淘汰;三、农业技术服务滞后,在合作生产过程中难以有效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四、农民组织化程度较低,即使有能人,也往往带动力有限。 
  所以,当笔者发现了实践中出现的一种由外部合作创业基金推动、能有效克服上述弊端的农业合作方式(本文姑且称之为”合创型”农业合作方式)之后,不禁产生了兴趣。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对“合创型”农业合作方式,如果引导得到,制度扶持有力,则可以成为我国广大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方法之一。故本文拟从法律的角度对其特性及建设中的一些问题略作探讨。 
   
  一、“合创型”农业合作与传统农业合作的不同之处及其优越性。 
  传统的农业合作方式并不简单划一,有时间会有一些所能农村能人或龙头企业的带动,但最主要和常见的形式是由农民自筹资金、自发组建、自我管理所形成的一个联合体。 
  而所谓“合创型”农业合作方式是由农民以外的力量发动,其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外部的资金、技术条件以及政府的保障和服务。所以,从这个角度,我们甚至可以把传统的农民自发组建的农业合作社称为“内生型”农业合作,而把外来基金推动的农业合作称为“外生型”农业合作。 
  在此,我们主要以中国后发展地区农业合作创业项目的在四川省南充市的母猪认养示范项目(以下简称“中农合创”南充项目)为例予以说明:[2]  
  该项目具体做法为:由合作创业基金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建立项目,将母猪出租给签订合同的农户认养;母猪的所有权归项目合作体,农户享有使用权;外部合作创业基金及其工作人员负责提供生产资料和全程的技术支持指导,负责对外交涉和产品的统一销售。他们还有权规定农业生产的内容和方式,并建立了一套统一规范的管理机制,以制度性推广良种良法。而农户在24个月的合作期内,以能够承担的流动资金、劳动力、家庭已有及自筹的其他合作条件等投入,在项目的专门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生产,然后从养猪的经济收益中分期支付认养金。 
  所以,在这个合作体内,其参与者实际上是分成了差异较大的两类,一是投入资金和技术服务的外部基金及其工作人员,二是进行实际生产的普通农户。双方的关系既由母猪认养合同调整,也实际上存在具有一定强制的类似于产品生产“认证标准”色彩的生产指导关系,如农户必须遵循严格的圈舍建设标准、饲养方法等以实现预期的效益。不过,农户仍然保有基本的个体所有权。 
  具言之,“合创型”农业合作方式的与传统农业合作方式的主要不同之处包括: 
  1、 发起、组建者不同。 
  传统农业合作主要由农户自发组建,而“合创型”农业合作是以外部基金发起、组建。 
  目前,这些基金主要是以规模不大的扶贫、公益性质的基金为主,如“中农合创”项目运行管理中心的出资。但同时也吸收了地方政府和合作项目的相关上下游企业的资金投入作为资本金,不过各出资方都不以资本增值为目的。实务操作人士的设想是,在可能的将来,由政策性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扶贫组织(如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和能够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组织(如“中农合创”项目运行管理中心)等发起设立产业基金,从而建立稳定的商业资金融资渠道。 
  2、农业合作中的管理、决策模式不同。 
  传统农业合作中强调农户作为社员的“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以体现其自治性。 
  而“合创型”农业合作中,外部合作创业基金及其工作人员构成了农业合作体的核心,除了提供生产资料和全程的技术支持指导提供外,其还有权规定农业生产的内容和方式,并建立了一套统一规范的管理机制,以制度性推广良种良法。在圈舍建设、种猪选购、饲养管理、疫病防治等各方面都设计了要求农户必须严格执行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农户则主要作为分散的相对“外围”参与者与“核心”以合同关系发生主要联系。在这一系列的合同履行中,为保证农业合作的有效性,农户有义务接受合作社技术人员的监督,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合作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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