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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刍议

  为了实现国际贸易救济制度对国内行政权力的威慑和控制,发挥其法治功能,实施我国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了使我国在日渐见增的国际争议中变被动为主动,变不利为有利,保护我国经济利益〔10〕;为了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我国应当加强和完善WTO体制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制度。
  笔者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学界同仁参与研究,为此制度的发展贡献更多智识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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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注释:
☆本文系与朱淑娣副教授合作的成果。“未经作者本人同意,不得转载。”
①本文是仅指作为组织体的国际组织和多边贸易谈判场所,不包含WTO协议。
②本文指WTO规则的总体,包括1、WTO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形成的法律文件;2、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报告书》;3、WTO组织机构的相关解释。
③WTO协议是国家或地区达成的契约,并不赋予单个公民和经济组织直接援引WTO规则的权利。目前需要转化为各成员方国内法后才能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援引。就连欧洲法院这样一个多次成功帮助了单个公民对成员和欧洲机构主张权利法法院,也“阻止公民或成员不合时宜地采取措施,通过援引WTO规则来建立合法的关系”,所以WTO体制内不包括成员方内部的公民组织等。见(德)施托尔,朔尔科普夫著:《世界贸易制度和世界贸易法》,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第45-46页。
④非关税壁垒是指除进口关税以外的一切法律和行政上的各种直接和间接限制进口的措施,包括配额(进口配额、关税配额、进口许可证、“自动”出口配额等);技术性贸易壁垒(各种苛刻的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和包装装潢条例等);对进口货征收国内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 名目繁多。针对不同经济水平的国家,WTO体制是允许其实施一定的贸易壁垒的,例如反补、反倾销等。
⑤参见具有代表性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附件3、附件5、附件6;《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体定》(马拉喀什仪定书)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反倾销协议》、《关于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⑥法国规定来自日本的录相机进口方面的所有清关手续必须在普瓦捷小城内完成,以此措施限制来日本录相机的进口。
⑦“国内”包括成员方主权国内、单独关税区内、欧盟内。
⑧狭义的国际贸易救济是指“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广义的国际贸易救济是指对所有行政行为致损贸易自由权益的救济;最广义的是指对所有违法贸易壁垒致损贸易自由权益的救济。本文取最广义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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