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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走向市场经济的制度保障

    这本书从比较的角度有选择地探讨了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宪政与(行政)法治问题。在国家这个层面上,我们主要比较美国、西欧和中国这三大版块。众所周知,美欧代表了当今世界上最主要的两种宪政治理模式,美欧宪政与法治在维持和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的作用对于我们具有显然的借鉴意义。在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宪政层面上,我们主要关心国家权力结构和个人权利的保障——更具体地说,私有财产和经济活动自由的保护,国家结构则包括中央与地方关系以及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的配置。当然,本书不可能探讨所有方面的宪政问题,而是在每个领域选择了一些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典型问题。
    虽然经济权利的宪法保障具有显然的重要性,但我们并没有首先讨论这个问题,而是将它放在本书的最后,先讨论国家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没有合理的权力结构,权利保障只是一句空话。这是为什么美国1788 年联邦宪法的正文中只有很少几条不那么重要的权利保障条款,《权利法案》是制宪三年后以修正案的方式加进去的;法国1958年第五共和宪法正文中也没有权利保障条款,宪政院后来用的是宪法前言中提到的1789年《人权宣言》和1946年第四共和宪法中保障的权利。这表明权利保障并非不重要,但真正的宪政国家所关心的并不是罗列那些崇高乃至神圣的东西,而是如何通过制度保证这些权利落实到实处。
    站在这个出发点上,我们选择司法独立作为首先谈论的话题。在所有政府机构当中,司法机构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贡献最大。这是因为市场经济首先意味着自由竞争,而不是政府管制,而无论是立法还是行政都意味着政府在特定领域的管制——尽管可能是通过法律的管制。根据经典的自由主义理论,市场是一种经济行为者通过自愿交易产生的一种自生自发秩序;极端一点说,即使没有政府,市场秩序仍然可能自发产生。当然,市场秩序其实需要受到政府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我们不得不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机构之中选择建立一种机构,那么我们会首选司法机构,因为它对于公正解决私人之间的纠纷是必不可少的。至于什么叫作“公正”解决市场纠纷,可以通过立法规定,但也完全可以通过法官在判案过程中所积累的案例法或学者所总结、梳理的自然法原则。反之,如果我们不能保证自然公正原则或反映这些原则的成文法规定通过司法而获得公平有效的实施,那么无论多么好的法律都是白搭。中国虽然经过了五年多司法改革,但毋庸讳言的是,司法机构还存在着诸多弊病,因而还不足以为市场秩序的建立和健全提供牢固的法治保障。本书参照了欧美法院的经验,对中国司法改革的走向进行了实证探索。
    作为一个行政大国,传统中国的特征不仅是司法偏弱,而且是行政过强。尤其是1949年以后,由于实行计划经济,行政权力得到空前膨胀,超越了任何法律限制,任意干预和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要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首先必须限制和控制行政权力。因此,本书接下来探讨了行政法治对市场经济的意义。近年来,中国已经逐步认识到政府作用的有限性,“有限政府”成为行政法治的重要原则。2004年刚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明确体现了有限政府原则:如果可以通过公民自主决定或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就不应该设置行政许可。总之,市场经济职能正成为行政理性化的一个主要推动力。我们在这本书中探讨了中国将在这个进程中遇到的诸多艰难险阻,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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