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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环境与企业发展——实施ECOPROFIT@项目基础培训讲座

  >>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问题:众多的利害关系人(具有相邻关系的人)可能仅仅因为未被告知听证的权利,而主张撤销企业的环境行政许可,至少,他们具有申请行政复议、进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权利。如此,企业将处在累诉之中。
  三、企业环境违法可能承担的责任
  1、环境:
  小环境:由企业自身构成小环境(企业本身);
  中环境:由企业与周边群众构成中环境(比如企业所处的社区或城市);
  大环境:由企业与不特定的人构成大环境(一个国家或全球)。
  环境中的人:企业职工,周边群众,不特定的人(企业产品购买者、消费者、供应商、其他与企业不相干的人等),政府。
  2、企业环境违法可能承担的责任
  ⑴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企业与政府或国家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具有环境行政处罚性质的管理措施:限期治理,加收超标准排污费,撤销行政许可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些罪包括: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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