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对于环境污染,群众有无自力救济的权利?
>> 《绿色民法典草案》(徐国栋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5条规定:“如果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获得法律的干预,而只有侵害他人的权利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此等情况下所为的侵害,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体会法律的几个特点:
⑴法律是人类所能设想出来的最诡异的设计。
⑵法律是关于应该的学问(科学是关于事实的学问)。
⑶法律由两类规则组成:控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二、环境法律的发展、体系及几部重要的法律
1、环境法律的发展
古代:众有之诉(公益诉讼),对物诉讼
现代:
⑴以污染控制、末端处理为主的环境法律法规:现各发达国家于二十世纪中期大量制定(故一般以1970年作为环境法学诞生的年代);我国则是从1989年《
环境保护法》发布之后大量制定。
⑵清洁生产法:“清洁生产”的概念最早可追溯于1976年欧洲共同体召开的“无废工艺和无废生产国际研讨会”,之后现各发达国家制定清洁生产法;我国则于2002年颁布《
清洁生产促进法》。
⑶环境民事法律的发展:目前无论对于西方还是我国,环境法主要还停留在行政法的层面上,相应的,环境行政控制是其他环境政策与法律措施赖以发挥作用的基础,若行政控制失灵,则总体上其他环境政策工具与法律措施都将很难奏效,——因此,环境民事法律的发展将是环境行政控制的必要补充。
比如:《绿色民法典草案》第1602条规定:
“破坏某一地区的环境要素,包括空气、水、土壤、植物群或动物群的,行为人应对受破坏地区的居民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标准,而损害确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制造污染源的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标准排污,仍然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环境污染人应首先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国家承担最终责任。”
2、我国环境法律主要体系
我国至今已制定了众多的环境保护法律文件,其表现形式多样,内容和任务亦各不同,制定机关及法律效力也不尽一致。整体看,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相互联系、比较协调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这个体系包括:
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环境保护基本法,其他以保护自然资源和防治环境污染为宗旨的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