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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环境与企业发展——实施ECOPROFIT@项目基础培训讲座

法律、环境与企业发展——实施ECOPROFIT@项目基础培训讲座


石亚西


【关键词】法律,环境,企业发展,ECOPROFIT@
【全文】
  提纲:
  一、案例简介、分析及体会
  二、环境法律的发展、体系及几部重要的法律
  三、企业环境违法可能承担的责任
  四、清洁生产、ECOPROFIT®与企业发展
  五、提问与讨论
  一、案例简介、分析及体会:
  四川川投电冶有限公司(黄磷厂)2002年7月2日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2002年7月4日,市国浩公司按约到黄磷厂送交轴承,同日,黄磷厂发生治安事故——周边群众因污染问题围攻黄磷厂,国浩公司送货的轿车被群众砸毁。国浩公司投诉无门,遂于2004年7月4日起诉黄磷厂,要求黄磷厂赔偿轿车修理费8万元。米易县法院2004年9月17日作出(2004)米易民初字第400号判决,判决黄磷厂赔偿国浩公司2.4万元的修理费,诉讼费用原被告各自负担一半。
  原告起诉的主要理由:《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被告应该将自己可能发生的治安事故通知原告,以便原告在履约的过程中避免遭受该潜在的治安事故的不利影响。——被告应当履行通知义务而未履行,被告存在不作为的过错。
  庭审中被告的反击点:
  ⑴轿车系群众砸毁,与被告没有关系。
  ⑵2004年7月4日发生的治安事故属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
  ⑶被告的排污已经全部达标,不存在污染问题或污染侵权问题。
  ⑷被告自己也是受害者。
  
  待思考的问题:
  ⑴企业在环保问题上该怎样处理与周边群众的关系——相邻关系?
  ⑵企业环保的各项指标已达标,是否还存在环境侵权的问题?
  >>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
  >>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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