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比较

  三、审计结果处理
  根据中国《审计法》40条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以及对违法乱纪行为做出的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这与中国国家审计机关权限包括了审计处理、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有关。审计处理包括: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冲转或调整有关会计帐目以及采取的其他纠正措施。审计处罚权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权包括: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登记保存、责令交出有关资料或违法取得的资产;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款项;暂时封存帐册及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系统;责令限期执行审计决定或复议决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性措施。中国国家审计机关拥有审计处理、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使其既有别于“立法模式”下的美国、英国等国家和“司法模式”下的法国、西班牙等国家,也不同于同为“行政模式”的瑞典,瑞典国家审计局没有行政处罚权。中国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一般只作为形成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依据,即只作为内部文书,一般不向外部印发;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印发范围一般只限于被审计单位和财政税务部门,重大的,增发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同级审”的报告并发同级人大常委会)。[6]
  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第31312条规定,审计总署审计报告中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对违纪事实直接作出处理,只是把审计报告交给国会,而由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并在一定时间内就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对于被审计单位经济问题的处理,要由几个机构配合进行,对于得到政府拨款单位的经济问题,视不同情况进行以下不同的处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