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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比较

  除了完成传统的审计任务之外,两国国家审计机关都还要承担时代赋予的新任务。中国《审计法》27条规定了审计署有审计调查的职责,但是,目前审计署在这方面的工作比较少。而美国审计总署很多审计报告关注的不仅是联邦资金是否适当使用的问题,而是扩展到了联邦项目和政策是否达到了他们的目标,满足了社会的需要。它是政府运作真实和透明的有力提倡者,其负有保证在安然公司和世通公司问题上出现的监督责任失误不会在公共部门再发生的责任。审计总署还报告联邦政府运作良好的项目和政策,并说明有关的进展和提高,还经常向立法者和在促使政府更好工作方面起主导作用的机构提供咨询,咨询的内容包括更新最佳实务和合并或淘汰不必要的联邦项目。尽管美国审计总署的很多工作是考核政府日常运作的效果,但对于一些将会出现的虽然还没达到危机的程度却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问题,其也会向政策制定者和公众做出警示,美国审计总署目前正在密切关注几个后果还没有被完全意识到的长期的挑战,其中包括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反恐战争,它认为在这些问题上发表独立的看法是自己的责任。[5]
  从美国国家审计发展的成功经验和世界范围内国家审计的发展趋势来看,效益审计应该成为今后中国国家审计机关工作的主要内容,以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的监督职能。但鉴于中国目前的审计技术与手段,要立即达到这个水平还有较大的难度,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较为妥当的方式是逐步增加效益审计在国家审计机关工作量中的比重,然后向合法性与效益性审计并重发展,并最终过渡到效益审计为主。此外,要加大审计调查的力度,通过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揭示全局性的问题,分析症结,提出对策,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为国家的宏观调控、科学决策和提高社会效益服务。值得称道的是,国家审计署已经认识到了审计调查的重要性,在《审计署2003-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指出,今后审计工作要做到审计与审计调查并重;今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确定的三项重点之一也是要大力开展对专项资金的审计调查。除了审计调查外,中国国家审计机关还可以借鉴美国审计总署的做法,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开展管理评价、政策评估;为政府施政方面的复杂问题提供研究报告;充当咨询建议者的角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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