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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

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


何怀宏


【全文】
  《正义论》1971年出版后二十多年,罗尔斯又发表了一系列文章,主要是对《正义论》的补充和修正。罗尔斯对待批评的态度是非常认真的,而且是致力于发展的。
  
  在《正义论》出版之后的前十余年里,罗尔斯对其正义理论的回应和发展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他继续阐明其正义论的性质和对象,认为社会基本结构之所以成为其契约正义论的对象,主要是因为社会契约论的各方被设想为自由、平等、有理性的人,他们首先对有关基本结构的问题达成最初协议,然后才达成其他协议。
  
  第二,罗尔斯进一步指出他的理论与康德哲学的联系,阐述其正义论的康德式基础和构成,尤其对平等概念提出了一种康德式的解释。
  
  第三,罗尔斯继续完善其正义论的论据,同时也对其正义原则的内容作了某些进一步的补充乃至修正,他对争议颇多的最大最小值标准又提出了一些理由,对第一条正义原则所规定的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进行了新的阐述。在《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这一篇文章中,针对哈特提出的两点反对:(1)原初状态中各方同意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的理由不充分;(2)在实用阶段无满意的标准来应用于对各种基本自由的进一步确定和其间的相互调整,罗尔斯根据其作为自由与平等个人的公民概念和改善了的“基本好”理论做出了他的回答,并对第一条正义原则的表述做了一个重要的修正,重新表述为:1.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一种充分恰当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在此,罗尔斯以“充分恰当的”的短语代替了“最广泛的”的说法。他在此文中除回答哈特的反对意见外,还详细解释了他所说的基本自由包括一些什么内容,有些什么特征,在“基本好”中占据什么位置,其优先性要求什么社会条件等等。
  
  但这期间基本上还是回应居多,发展居少,直到导致《政治自由主义》出版的一系列学术成果的出现和该书在1993年的正式出版,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才可以说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阿森纳曾在1989年指出罗尔斯的观点在《正义论》之后有三点主要变化,一是诉诸康德式的“人”(person)的概念;二是承认其正义原则只适用于康德式个人的理想社会,亦即现代民主社会,而暂不考虑跨文化的应用问题;三是越来越意识到并重视社会多元化的事实,区分公、私领域,强调正义只是政治的共识。这里已经预示了罗尔斯思想后来变化的某些主要方面,但当时尚不可能予以充分全面的说明,那么,当《政治自由主义》出版,主要的发展就很明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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