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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释评(上)——在四川省高级法院的讲课记录稿

  
  既然这是商品交换关系,是民事关系,为什么不去订合同呢?不要求国家作为买方,个人作为卖方去订合同呢?这主要是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要修一个军用机场,如果按合同法一个一个地和当事人谈判,和那些农民、居民谈判签定合同。万一遇到一个居民,他就是不同意,合同法上说合同自由,他就是不愿意,你再出多高的价,他不愿意卖给你,结果军用机场就修不成。所以说,征收制度的根据就在于社会公共利益,军用机场关系到国家安全,太重要了,如因为某一个公民不愿意卖地就修不成,这怎么行呢?非要强行收买不可。因此,征收是国家强行取得,但是要给钱,因为它本来是市场交易、商品交换关系,特殊在社会公共利益,因为它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办法按合同法去签定合同。要严格按合同法搞合同自由,它就会遇到障碍、行不通,某个公民不同意,你就修不成军用机场,影响国防,影响整个社会安全、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征收制度的理论根据就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强行取得个人和企业的财产,但是一定要给予补偿。这个补偿,在各国法律上明文规定为"公正补偿"、"公平补偿"。为什么要公正补偿、公平补偿呢?它是由市场交换关系决定的,它是一种市场交易,虽然它是强制性的交易,但毕竟是交易,这是由民事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各国法律关于征收规定得非常严格:第一,社会公共利益;第二,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第三,给予公正补偿。
  
  什么叫社会公共利益呢?这个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整个社会全体成员能够直接享受的利益,整个社会成员能够直接享受的利益才是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只是部分成员可以享受的利益,不叫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是全体社会成员间接享受的利益,也不叫社会公共利益。刚才说的军用机场、民用机场,修公路、修铁路,建法院审判大楼、政府办公大楼,建公立博物馆、图书馆、医院、大学等等,这些利益是整个社会成员都能直接享受的利益,因此属于社会公共利益。你可能会说,军用机场我们怎么享受呢?军用机场直接保护我们的安危,我们当然直接享受了安全的利益。成都的双流机场,我们怎样直接享受呢?只要你坐飞机就可以利用机场候机厅、起飞跑道。你买了机票坐飞机,别人不能不让你进机场,任何人都不能不让你进,只要你买机票就可以直接享受双流机场。再如高速公路,只要你有汽车就可以利用,当然你不能把你的马车、三轮车开到高速公路上去,只要你买了汽车,你就可以上高速公路。又如我们读大学、中学也一样,只要你考试合格就可以进。那些公立博物馆、公园,你是社会成员就可以进,这就叫"直接享受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个利益当然有的是"物质利益",有的是"安全利益",有的是"精神利益",如进国家大剧院就是享受精神利益。
  
  什么叫"间接享受"的利益呢?例如,开发商把土地买过去,修商品房、写字楼,我们有的地方官员说,你看这个地方搞开发,修了高新科技园区,经济发展了,税收多了,我们可以改善大家的福利,提高地方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家不仍然享受到利益了吗?但是请注意,这个利益是"间接享受"的利益。把土地卖给开发商,开发商修商品房、写字楼,"直接享受"利益的是开发商,而一般的社会成员享受的利益是"间接的"。地方经济发展了,社会福利会提高,老百姓会"间接地享受"到一些利益。这与开发商直接享受的利益即"商业利益",是有根本区别的。所以说各个国家法律上对社会公共利益是严格限定的,社会成员全体直接享受的利益才叫社会公共利益。
  
  我们国家现在的问题,就是没有区分"社会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对商业用地,也搞征收,由地方政府把土地征收过来,签个出让契约,出让给开发商。特别要注意的是,出让价和征收的补偿金之间有个巨大的差额,这个差额的存在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地方政府以优惠价把土地出让给企业,则实际上是地方政府与企业分享这个巨大的差额。如果地方政府以市场价出让给企业,如采取真正的招标投标方式签订出让合同,地方政府就独占了这个巨大的差额。有的地方大搞开发区、大搞"圈地运动",征地如此火爆,形成热潮,中央政府三令五申都制止不了,为什么?都与这个巨大的差额有关。所以说,在国家征收这个问题上,一定要规定"公正补偿"。但是,宪法上没有规定,只是说"给予补偿"。2002年的民法草案"物权法编"规定的是"合理补偿","合理补偿"也可以,什么叫"合理"呢?真正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可以参考相同地段的市场价,如果大致差不多,我们就说补偿是"合理的",如果差距太大,我们就说"不合理",对此我们能够判断。但是现在的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从原来民法典草案的规定往后倒退,把"合理"两个字删掉了,只是说"给予补偿",我认为是非常不适当的。
  
  为什么不说"合理补偿"呢?就是我们的某些政府官员怕搞一个"合理补偿"会对公权力造成限制,使我们的地方政府无利可图。殊不知正是"合理补偿"、"公正补偿",对我们的国家推行依法行政、民主法治,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我们想一想,一些很小的地方,很小的城市,都要修个很大的广场,好几十米宽的迎宾大道,你要叫地方政府拿钱出来征收土地,进行合理补偿、公正补偿,好多地方就修不起。更不用说建什么"大学城"了。真要规定了"公正补偿"、"合理补偿",现在各地的所谓"形象工程"就要受到限制,就搞不起来。有些地方政府为什么能够大搞"形象工程"呢?因为它不花代价。这个土地征收过来再出让出去,就这样一进一出,就有个巨大的差额,不仅没有花什么代价,还能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你说有如此巨大的经济利益的存在,中央政府三令五申制止"形象工程"能够起作用吗?
  
  这个巨大利益的存在,也是企业收买我们国家公务员的原因。什么叫企业,企业就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企业为什么向我们的公务员、领导干部行贿?就是想瓜分征收土地的补偿金与市场价之间的这个巨大的差额。我在全国政协的小组讨论会上发言说,就是这个巨大差额的存在,使我们的企业偏离了正当的市场竞争,而是专注于收买国家公务员,好比一场收买国家公务员的大竞赛。企业为什么要收买国家公务员,就是为了占有这个巨大的差额。如果我们从法律上把这个差额给消灭了,规定一个合理补偿或者公正补偿,就消灭至少是减少了企业行贿受贿的诱因和冲动。企业就不必来行贿了,不必来拉关系,拉关系也得不到便宜,你还得参加招标投标去和人家竞价。就不会再有如此多的企业盯着我们的公务员,盯着我们的干部搞违法行为。这就会使我们的许多公务员免于犯错误,拿现在的话说,有利于保持"先进性"、提高执政能力,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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