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释评(上)——在四川省高级法院的讲课记录稿

  
  我们的公权力的运用现在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例如到处摆摊设点的问题,老百姓也反感,但是一看到城管干部把人家摊子掀翻,水果撒一地,把人家工具如三轮车等没收,老百姓就想不通。宪法上明明写着"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完全是违反宪法。那个城管人员还说:"我有理由,我们这个市长令第××号规定可以没收。"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市长令是地方政府的规章,这个规章内容要合法,要符合宪法、符合物权法。地方性规章可以规定罚款,不能规定没收财产。所以说,物权法草案中规定物权的定义,按我的理解,着重要明文规定物权的"排他性",这一点是我们整个社会所缺乏的。这个"直接支配"谁都懂。我买辆汽车,我难道还交给别人支配不成?我买套房子,还不自己住,我还动不动就请求别人的同意吗?这个"直接支配",是人类自然而然就懂的,我国迄今没有物权法,但谁不懂直接支配?谁买了房子不是自己"直接支配"?可以说,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是人类的本能,是"自然属性",谁都懂。唯独这个"排他性",是"法律属性",要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且向整个社会来灌输。不然的话,走向法治就不可能。现在的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的起草人就不愿意写上"排除他人干涉",因此这个物权法就有缺陷。现在我们的警察动不劝往人家家里闯,动不动就没收人家三轮车、摩托车,这些违法行为就得不到纠正,就划不清楚违法与不违法的界限,就不能划分明确的公权与私权的界限,我们的依法行政恐怕就会遥遥无期。还有老百姓也不了解我的权利是排除他人的干涉,当他的权利遭受损害时,他往往无可奈何。
  
  最后要特别说明的是,民事权利有多种,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才受刑法的保护、侵权法的保护。你看刑法上的盗窃罪、抢夺罪等,都是针对有排他性的权利的。进入他人房子偷东西的,构成盗窃罪;当街抢夺财物的,构成抢夺罪。为什么要构成盗窃罪、抢夺罪?这是因为人家的财产具有"排他性",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惟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的权利,才受刑法的保护,才受侵权法的保护。不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的权利,如合同上的权利,只能用违约责任去保护它,不能用侵权法去保护它,更不能用刑法去保护它。例如,到时候不交货,你就只能追究违约责任,你不能说构成什么侵权责任。我买五十吨钢材交了钱,他迟迟不给我货,我怎么办呢?我只有追究他的违约责任。能不能追究他的侵权责任?不行。当然,更谈不到构成犯罪。我们司法实践当中,经常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限,而"罪与非罪"的界限,很多时候就在于这个受侵害的权利有没有"排他性"?侵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重的构成犯罪行为,用刑事责任去保护它,轻的构成侵权行为,可以追究侵权责任。侵害不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只能追究违约责任,不能追究侵权责任,当然就更谈不到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就是"非罪"。
  
  物权的"排他性",不仅与司法实践中判断"罪与非罪"有关,还与判断证据有关。若干年前美国那个杀害前妻的"辛普森案",在我们看来真可以说是铁证如山,罪责难逃。为什么法官当庭宣判辛普森不构成犯罪?杀人凶器、血手套等物证都提交法庭,还判决无罪,令人不解。关键在于,杀人凶器和血手套等是从辛普森的住宅中搜出来的,而联邦警察进入辛普森的住宅时没有取得搜查证。辛普森的房屋属于不动产所有权,这个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前面讲到,这个"排他性"主要是针对国家、针对警察,警察要进入这个私人住宅,要么取得房主的同意,要么持有搜查证,因为只有搜查证才能打破物权的"排他性"。但在辛普森案中,法庭查明联邦警察是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形,翻墙进入辛普森的住宅搜出凶器和血手套的。因为私人住宅属于不动产物权,具有"排他性",联邦警察在既没有得到房主同意也没有取得搜查证的情形翻墙进入辛普森的住宅,就构成"违法行为",而"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当然不具有"证据效力"。说明导致辛普森被宣判无罪的关键,原来在于不动产所有权的"排他性"效力。在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这一点上,我国最高法院关于证据的规定,与美国证据法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我们的证据规则同样规定,"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问题是什么叫"违法取得"?辛普森案告诉我们,即使你是警察,你没有事先取得搜查证进入私人住宅、进入具有排他性的物权效力范围之内所搜出的一切证据,都属于"违法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都不具有证据效力,不能据以认定案件事实。这难道还不能说明物权的"排他性"之重要性吗!
  
  所以说,千万不要小看物权定义中的"排他性"、"排除他人干涉"这几个字,确实在法律上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无论如何,物权法上要明文规定下来,不规定对我们国家走向法治不利。因此,关于物权的定义应当包括"特定物"、"直接支配"、"排除他人的干涉"这三个要点,一个都不能少。
  
  五、征收、征用
  
  下面接着物权的定义讲征收、征用。物权的"排他性"即排除他人的干涉,是不是绝对的?那也不是。要打破这个物权的"排他性"效力,一个是搜查证,如警察持有搜查证就可强行进入私人房屋搜查;另一个就是民法上的征收和征用制度。"征收"和征用就是物权定义当中"排他性"的"例外"。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且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它的效力非常强大,教科书上说是绝对权、对世权,但是任何权利都有例外,都有限制,用什么来限制物权的"排他性"效力呢?一个就是警察的搜查证,一个就是国家的征收和征用。这个征收,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叫它征用,如我们说"土地征用"等,这个概念是不准确的,应该叫征收。征收和征用的差别在于,征收是强制取得所有权,如强制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等,这就叫征收。我们平常说强买,谁来强买?国家来强买,它是强制取得。虽然是强制取得,但是它要支付代价,它是一个买卖。因此征收是市场交易,是商品交易关系,它要遵循市场交易的规律――等价有偿。所以说,各个国家都把征收制度规定在民法上,宪法上做了规定,还要在民法上做规定,为什么呢?因为它是等价有偿的,它是民事法律制度。虽然在宪法上做了规定,它和公权力行使的如没收财产、征税、罚款等截然不同,没收财产、征税、罚款完全根据国家机关单方的意思就决定了,被征税、被罚款的人无可抗拒,即使你有异议,也要先交了税再说,交了税你再提意见;你交了罚款再去申请复议,这是体现公权力的形式,是根据公权力直接剥夺个人、企业的财产。征收是不一样的,它是民事制度,国家不能无偿取得,它一定要支付代价。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