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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释评(上)——在四川省高级法院的讲课记录稿

  
  再如你买了一辆汽车,你取得对这辆汽车的"直接支配",谁也不能擅自动你的汽车,谁要动你的汽车,轻则构成侵权行为,重则构成犯罪。这个"直接支配"是物权的本质特征,和债权不一样。刚才说的买彩电、买五十吨钢材的例子,你按合同交了款,这时候彩电、五十吨钢材还在别人的库房里,你还不能"直接支配",没法"直接支配",这个时候你要请求对方把彩电、五十吨钢材交付给你,所以说合同上的权利是"请求权",而物权是"支配权",这是物权重要的特征,草案条文上用"直接支配"来表示。有的同志提出疑问,我把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的抵押权属于物权,但银行并没有"直接支配"我的房屋,房屋还在我的"直接支配"之下,那银行的抵押权有没有"支配性"呢?抵押权当然具有"直接支配性"。抵押权的"直接支配性"表现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行使抵押权拍卖你的房屋。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为什么可以申请拍卖你的房屋?因为你的房屋是抵押权的标的物,在抵押权人的"直接支配"之下,于是法院先查封你的房屋,然后强制拍卖。这就体现了抵押权的"直接支配性"。当然抵押权的"直接支配性"与所有权的"直接支配性",在表现形态上有所不同,所有权的"直接支配性"是自始至终的,抵押权的"直接支配性"只是在行使抵押权之时才表现出来。
  
  物权的第三个要点是"排他性"。教科书和我负责的物权法草案上的物权定义中,都有明文表述:物权是能够"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就是教科书上说的"排他性"。物权不仅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同时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什么叫"排他性"?就是物权具有"排除他人的干涉的效力"。有汽车的同志想一想,你对汽车的权利谁都不能干涉,谁要动你的汽车,如果没有取得你的同意,轻者构成侵权行为,重者构成犯罪行为。为什么?因为你对汽车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即使你开车违章,警察有权让你交驾照,有权对你罚款,他没有权利叫你把钥匙交给他,没有权利没收你的汽车。如果哪个警察要把你的汽车拉走、没收你的汽车,这是违法的。为什么?你对汽车的权利是所有权、是物权,具有"排他性"。买一套三居室房屋,要装一个防盗门,这是什么意思?这个防盗门当然是为了"防盗","防盗"就是"排除他人干涉"。
  
  我们平常理解"排除他人干涉",通常理解为排除一般人的干涉,实际上从法律上说,物权的"排他性"主要是或者说首先是指"排除国家的干涉",而不是主要针对一般人。一般人敢动我的汽车、一般人敢砸我的门往我家跑吗?一般人不敢!物权的这个"排他性"着重排除的是"国家的干涉",首先是警察。警察代表国家,代表公权力。警察要进入我们的房屋,他当然会有理由,例如怀疑里面搞违法行为等,但他能不能一下就闯进去呢?能不能抬腿一脚把我们的房门踢开就往家里闯呢?绝对不行。我们的房屋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首先就是排除国家的干涉。你警察是国家公务员,你代表国家进去,你必须要通过两个渠道:第一,你请求我同意,我同意你进,打开门,你才能进去;第二,你要想强行进入,必须持有搜查证。你没有搜查证,就不能强行进入,你就只能站在门外说:"我是警察,请你开门"。这个房主一看,你虽然是警察,但你没有搜查证,他不让你进去。这个时候你只好回去,找公安局长把搜查证办下来才能强行进入。可见,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物权,物权的排他性非常重要。
  
  实际上动产、不动产的物权,就是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在什么地方?就在财产所有权的"排他性"。一家人住在房子里,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就不能随便往里面闯,那个界限就是物权的"排他性",你不能进去,你要进去就得征得他的同意,他不同意,你就不能往里闯,否则你就是违法。我们看国外电视剧,警察要进别人的房子,就在门口大声喊"我是警察",再把搜查证亮出来让对方从窗户、门缝里看见,这时候,这个房主人、这个所有权人看见外面站的是警察,并且手里拿着搜查证,他就知道这个门非开不可,他要不开,警察就可以强行闯入。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物权的排他性非常重要,由于物权具有排除他人的干涉的法律效力,这就划分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房屋大门之外,是公权力活动的范围,房屋大门之内是私权利的活动空间,俨然"楚河汉界",界线清楚。公权力要跨越这个界线,惟有两条:一是所有权人同意;二是持有搜查证。
  
  现在我们国家讲依法行政,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讲"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但一讲依法行政,就有个倾向,好象依法行政就是我们多制定一些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使其尽量完善。是不是行政法规尽量完善了就依法行政了?不是。首先要我们的民法完善,物权法完善,才能够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依法行政并不首先是行政程序的问题,首先是公权力的界限划在什么地方的问题。公权力有没有界线?界线何在?靠什么去限制公权力的滥用?要靠公民的私权,靠财产权才能限制它。公民的房子、汽车就是限制公权力,你就不能往里闯,即使交通违章了,你叫公民把驾照交给你是可以的,但你不能把汽车没收。物权法的颁布,其重大意义在于通过物权法上物权的定义来教育全国人民,首先是要灌输给我们的国家公务员、国家机关干部、地方党政领导人,使他们知道,物权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认识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这就是物权观念、私权观念。要通过物权法向全国人民,首先是向国家机关和全体公务员灌输物权观念、私权观念,使他们知道公权力的界线何在。
  
  我们过去没有物权观念、私权观念。有些地方领导,他就想我是"地方大员",就像封建社会的"封疆大吏"、"总督"、"巡抚"什么的,当地的一切人财物都归我管,难道我想做什么事还不可以吗?我下一个命令,旧城就改造了,公路就改造了,就从人家院子里穿过了,人家的围墙就被拆了,人家的房屋就拆了。其实这些都是违法的。人家的财产,你没有经过合法的手续,你不能动。你要拆人家的围墙,拆人家的房屋,要征得他的同意,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才能够拆。还有我们的警察,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动不动闯到人家家里面去,这是违法的。例如,人家在家里看黄色录像,是在他的财产权范围当中,你怎么能随便闯进去?你不能闯进去,除非你有搜查证。又如,有线人报告发现地下赌博等,这时候我们领取了搜查证才能进入,我们不能破门而入、长驱直入,这是不行的。只有我们的物权观念深入人心,大家了解到物权不仅是"直接支配权",还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这样,我们的国家才能走向法治,我们老百姓的安全,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精神安宁才有保障。你说,坐在家里动不动警察就闯进来了,不分青红皂白把你抓起来再说,最后关了多久后才搞清楚了是警察不对,把你放了、赔礼道歉,但是造成的损害难以估量。有的人叫真说,警察明明看见犯罪分子躲进居民的房屋,难道不可以冲进去抓犯罪分子?例如警察追捕犯罪分子,犯罪分子跑进居民家里,这个时候警察当然可以冲进去抓捕,不需要征求房主的同意。因为犯罪分子进入居民家中是对房主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这时警察冲进去抓捕犯罪分子,是保护房主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合法行为,与警察怀疑房主在自己家里看黄碟就冲进去抓捕的违法行为有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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