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释评(上)——在四川省高级法院的讲课记录稿

  
  前面谈到2002年的民法草案的"物权法编"还坚持按照所有制划分财产所有权,2003年在云南丽江召开的民法典草案国际学术会议上,还有好些学者为这种"三分法"辩护,他们说我国的现实就是三种所有制、公有制为基础,物权法当然应该分别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现在宪法修正案把财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改了,因此物权法草案不得不作相应的改变,物权法草案(8月稿)放弃了按照所有制划分财产所有权的"三分法",不再分别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而代之以"所有权的基本类型"一章,这在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上是第五章。其中当然要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矿藏归国家所有,等等,但是已经不是过去的那样的划分了。这具有重要意义,就是说现在的草案贯彻了平等保护的思想,这个平等保护的指导思想当然要贯彻到法院的裁判工作中,对我们法官裁判案件时有解放思想的作用。在裁判一方是国有企业,一方是私人的案件时,我们不再担心如果依法判决私人一方胜诉,地方党政领导人会不会指责我,地方人大会不会指责我,说我的判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等。无论是谁,要批评法官的判决,都应当分析事实认定是否正确、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你不能任意拿所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样的"帽子"压人。可见,这有利于我们法院独立审判,有利于法官公正裁判,抵制对法官裁判的不当干预,当然这样的指导思想也是符合我们的经济生活的。
  
  四、什么是"物权"?
  
  下面我讲物权法上最重要的一个问题,什么叫物权?在物权法草案上专门设了一个定义。我先说我负责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上的定义,这和我们教科书上的定义差不多,即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按照这个定义,物权有三个要点或者说三个非常重要的特征:一个是"特定性",即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叫"特定物",只有"特定物"上面才有物权、才有所有权、才有抵押权;第二个要点是"支配性",即物权是"支配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第三个要点是"排他性",即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这三个要点我下面会介绍。我现在先说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给物权下的定义,即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个定义和学者的定义、教科书上的定义差别在什么地方呢?差别在于把"排除他人的干涉"这句话丢掉了,你看这个定义中"直接支配"、"特定物"两个要点都有,但"排他性"这个要点没有了。下面我对这三个要点作些解释。
  
  什么叫"特定物"?这是教科书上对物的一种分类,以是否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为标准,将物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先说什么叫"种类物"呢?当事人仅以数量、规格、型号来表示的物,就叫"种类物"。如"五十吨钢材"、"十辆汽车"、"二十台长虹彩电",这就叫"种类物"。当事人并没有一一具体指明,究竟是哪二十台彩电,究竟是哪五十吨钢材。它还在企业的钢材堆里面,企业的那堆钢材可能有好几百吨,其中有五十吨是我订了买卖合同、付了款买下的,但企业还没交给我,还在企业的库房里面,库房里有好几百吨钢材。这个时候,虽然我已经付了款从出卖人企业购买了五十吨钢材,我的权利还只是买卖合同上的权利,即请求出卖人交给我合同所约定的规格型号的五十吨钢材的权利。这种情况下说的这"五十吨钢材"就是"种类物",因为仅以规格、型号、数量来表示,并没有具体指明。我从长虹厂购买"二十台彩电"也是一样的,我从长虹厂买了"二十台彩电",但长虹厂库房里面有几百台彩电,究竟哪二十台是我的呢?没有具体指明,就是还没有"特定"。这个时候,我尽管已经付了二十台彩电的价款,但这二十台彩电还在长虹厂的库房里还没交给我,这个时候我这二十台彩电还没"特定",还属于合同上的权利。这个时候我有没有所有权呢?没有。我对这二十台彩电只有合同上的权利,请求长虹厂交二十台彩电给我,请求某个钢厂交约定的五十吨钢材给我。就是说它们还没具体地"特定",这就叫"种类物"。那么什么时候"特定"呢?要等到这个钢厂把五十钢材从库房里面拉出来,按照合同法上的规定"交付"给我,我派采购员开车去提货,我的采购员随着钢厂的销售科长进到堆放钢材的库房,销售科长说这一堆钢材是给你的,我的采购员查验了规格型号数量,说刚好,我这就拉走,这就是"交付",这时五十吨钢材就被具体指明,变成了"特定物"。这五十吨钢材就属于我的所有权。可见,所谓"特定",就是由当事人一一具体指明"这个"、"那个"。只有"特定"以后,成了"特定物",才能有所有权。
  
  合同法上规定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呢?合同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可见这个"交付"是关键。如长虹厂把二十台彩电"交付"给我,这二十台彩电就特定了,因此这个时候我就可以说我有二十台彩电的所有权。怎么样"交付"呢?一定要"特定",特定才能交付。五十吨钢材的例子也是这样,虽然付了款,但并没有五十吨钢材的所有权,这个时候我要把这五十吨钢材抵押给别人,抵押不了,因为我还没有所有权,五十吨钢材还在出卖人库房里面的几百吨钢材当中。要什么时候才特定呢?要钢厂按手续把这五十吨钢材"交付"给我,我才取得这批钢材的所有权,"交付"之前只是债权,是合同上的权利。区分"特定物"、"种类物"的重要意义在什么地方呢?就在于"种类物"上面没有所有权,"种类物"上只有债权。它还归在别人的所有权当中没有分出来,而"特定"以后就有了所有权。在"交付"之前,你说我已经买了五十吨钢材,我把这五十吨钢材抵押给他人行不行?不行。因为,"种类物"不能成为物权的标的物,"种类物"之上不能成立物权。我转卖给他人行不行呢?转卖当然可以。因为"种类物"可以成为债权的标的物,"种类物"之上可以成立债权。补充一句,"特定物"之上可以成立物权,当然也可以成立债权。但"种类物"之上只能成立债权,不能成立物权。因此,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就是已经由当事人具体指明"这个"、"那个"的物。
  
  物权的定义当中的第二个要点是"直接支配性",即我们教科书上说的"支配权"。什么叫支配权呢?如我们买房子,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以后,开始还款,已经定了某个小区某一幢某个单元某一层"四十6"号房,这个时候你能不能说你有这个房子的所有权呢?不能说。因为这个房子还在开发商手里。只有开发商把那个钥匙交给你的时候,你才取得这个特定物。房子交付给了你以后,你才能办产权过户。钥匙交给你表示什么呢?表示"直接支配"的转移。你拿着钥匙就可以开门进入、进行装修,然后搬进去住,这个时候谁也干涉不了你。开发商当然也不能干涉你。在交钥匙之前你能不能进去呢?当然不能。因为房子的"直接支配"还没有取得。取得"直接支配"的象征是什么呢?就是把钥匙交给你。钥匙交给你之前,你要进去还要得到别人的同意你才能进去。钥匙就是房屋支配的最典型的象征或者说是一个符号、一个表示。钥匙交给你以后,你就已经取得了这套"406"号房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小区的管理人员不让你进去行不行呢?不行。因为你已经取得了这套房屋的"直接支配权"。你要进行房屋装修,谁也干涉不了你。因为支配权在你手里。当然你要拆了承重墙会有人来干涉,但那个时候不是对你的权利的干涉,而是涉及整个房子的安全问题。所以"直接支配"是物权、所有权最重要的特征。物权人或所有权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亦即进行"直接支配",这是物权的本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