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释评(上)——在四川省高级法院的讲课记录稿
梁慧星
【全文】
目次
一、物权法草案产生的经过
二、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的概要
三、财产权保护的指导思想
四、什么是"物权"
五、征收、征用
六、物权法定原则
七、物权公示原则
八、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
九、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十、不动产登记机构
十一、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资格"
十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证据资格"
十三、异议登记制度
十四、预告登记制度
十五、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
十六、动产占有的"权利推定"
十七、不动产登记的"善意保护"
十八、动产的"善意取得"
十九、登记机构的过错责任
二十、一般动产物权变动的特殊规则
二十一、法律行为之外的物权变动
二十二、物权请求权
二十三、动产加工制度
二十四、物权法起草中的几个重要争论问题
同志们:
我到四川省高级法院来讲课这是第二次。记得上次是1998年讲
合同法草案。我今天讲的是物权法草案,主要是根据今年十月份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来讲,当然在讲的过程中也会对这个草案提出一些批评意见。我先简单介绍物权法草案产生的经过,然后着重讲物权法草案上的总则部分。物权法的总则部分操作性特别强,与我们的民商事审判关系密切。即使是物权法没有颁布,好多制度、好多原则也在我们的审判实践当中经常运用。所以最重要的是介绍和讲解总则部分的这些主要制度。当然也会涉及到分则部分的一些内容。
一、物权法草案产生的经过
物权法是从1998年开始起草的。1998年3月,当时的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决定委托学者起草一个物权法草案。这就产生了1999年由我负责完成的一个物权法草案,另外一个是2000年由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负责完成的物权法草案。这两个草案通常叫作"建议稿",有的人称为"专家草案"。在这两个草案的基础上,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同志完成了一个内部草案。这个内部草案在2001年5月召开的物权法专家讨论会上进行讨论,在这个会上有很激烈的争论。因为这个内部草案没有规定担保物权,物权法不规定担保物权,当然不是一个完整的物权法。法制工作委员会当时的打算是要保留现行
担保法,使将来通过的物权法与现行
担保法同时并存。这在专家讨论会上受到参加会议的学者、法官的反对。这次会议后,到2001年年底,法制工作委员会又完成了一个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这个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担保物权,可见放弃了保留
担保法的打算。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曾经发给了各地法院征求意见。在发出这个征求意见稿时,按照当时的立法计划,预定物权法草案要在2003年的全国人大大会通过。但是,2002年1月人大常委会把民法典起草提上日程,开始起草民法典草案。民法典草案于2002年12月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这个民法典草案中的第二编"物权法编",就是2001年底的那个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亦即将2001年底的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入民法典草案,作为第二编,基本上是原封未动。
那个经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会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名义发给各地方和政府部门征求意见。我们注意到,学术界和实务界都有很多意见,我在2003年的全国政协会议上提出过一个提案,建议废弃这个"汇编式"的民法典草案。总之对这个民法典草案的批评意见不少,持肯定意见的人不多。因此,我们看到,整个2003年没有再提审议民法草案的事。到2004年6月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审议物权法草案。至于民法典草案怎么办,就没有再说。可以推测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又有变化,把民法典草案的修改、审议搁置一边,现在又回过头来讨论、修改物权法草案。在2004年8月,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了一个物权法专家讨论会,在这个专家讨论会上讨论的草案,叫物权法草案(8月讨论稿)。这个物权法草案(8月讨论稿)是以前面的民法草案第二编"物权法编"为基础,作了一些改动。这个物权法草案(8月讨论稿)的重要改动是,在用益物权部分把"典权"删掉了,在担保物权部分把"让与担保"也删掉了,另外这个草案提出是否要增加"一般优先权"。据说这次讨论会上有激烈的争论。到了10月物权法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次审议算第二次审议,第一次是审议民法草案时,作为民法草案的第二编的物权法草案一并审议过了。我今天介绍的就是这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应当称为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这个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与物权法草案(8月讨论稿)的最大的差别,就是又恢复了"典权"和"让与担保"。为什么要恢复典权呢?据说是法院方面坚决要求保留典权。为什么要恢复让与担保呢?因为让与担保是针对我们现实中的商品房"按揭",针对各地推行的"按揭担保"来设计的一个担保形式。删掉让与担保,因"按揭"产生的纠纷怎么裁判呢?这是简单介绍物权法草案起草的经过。
按照此前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物权法草案原定于2005年3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但是据说在10月的常委会审议当中有很重大的分歧,究竟有哪些分歧当然不得而知,因为没有传达出来。按照我个人的推测,可能是两方面的问题。一个方面是物权法草案规定的内容都是很新的,物权法当中的这些概念、制度都是人们不熟悉的,特别是人大常委们不熟悉。我们回想一下当年统一
合同法起草,因为我们从1981年就有了
经济合同法,1985年有了
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有了
技术合同法,一直到1999年的全国人大通过统一
合同法,经过了近20年的时间,可以说
合同法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虽然统一
合同法上增加了好多新的制度,但是整个
合同法大家还是比较熟悉的。而物权法就不一样,我们的
民法通则上没有规定"物权"概念,法学院也不开物权法课,法学院开物权法课是90年代中期的事。因此,物权概念和物权法上的许多制度,人们不了解,常委们不了解,常委们担心颁布这样一个物权法,会不会反而把我们的经济生活搞乱了,把我们的法律秩序搞乱了。常委们有这样的担心是不奇怪的。另一方面的问题,按照我的看法,是这个草案还不成熟,草案上有好多制度还没有深入研究,有些制度的创设没有经过仔细斟酌,是否符合我国国情也不一定。据说会上常委问及这个制度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要这样规定,起草人往往解释不清楚。并且,草案上的确有一些规定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和我们的实践也是矛盾的。因此,我认为这个草案还不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