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添附与侵权责任制度的相互关系——兼论《物权法》中添附制度的确立

  添附制度属于物权法的组成部分,与侵权行为法一样都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且都具有保护财产权的作用。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中物权法也以确认物权以及物权的特有保护方法来保护物权,而添附制度作为确认权利的重要规则,是保护财产权的前提。侵权行为法是制裁侵权行为并对受害人予以补救的法律,它是通过损害赔偿的方法来保护权利的,它的适用以所有权人权利状态的明确为前提。正是因为二者都具有保护财产权的功能,因此添附与侵权的关系非常密切,在实践中,凡是未经他人同意而利用他人的财产进行加工,或因利用发生物的混合、附合等情况时,如果因此形成了新的物,则既构成了添附,同时往往也构成了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但一方未经他人同意而利用他人财产时,则既要确认财产权的归属,又要保护被侵害的权利,因此就导致了添附与侵权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就二者的关系来说,大致有三种情形:  
  1.仅构成侵权责任而不存在添附的情形。因为构成添附必须要有新的物的产生,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态,这三种情况都会发生不同的所有人的财产相互结合的状态。所以如果未经他人同意利用他人财产,只是导致了对财产权的侵害或者财产本身的损害(甚至也可能没有导致财产的损害),而并没有产生新的物,此时仅构成侵权而不存在添附。  
  2.既构成添附又构成侵权的情形。添附与侵权的关系非常密切,未经他人同意而利用他人的财产进行加工,或因利用发生物的混合、附合等,都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许多添附的情况同时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可以说,只要不是出于被添附人意愿的添附,都有发生侵权的可能。诚如学者所言,因添附而丧失权利,受到损害者,除不当得利请求权外,尚有损害赔偿请求权。[2]由于未经他人同意而利用财产,可能同时构成添附和侵权。  
  3.仅构成添附但不存在侵权的情形。这主要出现在合同关系中,是由于违反合同、合同无效、合同解除、条件不成就等原因而发生的。具体来说,因合同而发生的添附,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第一,因违约发生添附。例如,承租人在租赁出租人的房屋以后,未经出租人的同意而对房屋进行改造、加工或装修,从而违反了租赁合同的规定。在实践中,许多装修是基于合同的合法装修,所以即使发生添附也不可能存在侵权,因为侵权责任以过错和损害为构成要件,而未经他人同意而利用他人之物,或者行为人可能没有过错,或者没有现实的损害,因而仅发生添附而不存在侵权的问题。第二,因合同无效或撤销而发生添附。例如,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进行错误装修,另一方以最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在合同被撤销之后,对因错误装修而形成的财产就发生添附的问题。再如,建筑承包合同被宣告无效之后对建筑物归属的处理,实际上就涉及添附的问题。通常,一方向另一方基于合同交付标的物,另一方对标的物进行了改进,但在合同被宣告无效之后,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移转,这就需要根据添附制度来解决。第三,因合同解除而发生添附。例如,三方订立合同合资经营酒店,在合同中约定对房屋进行装修,但因为出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导致合同被解除,此时房屋己经装修完毕,需要对房屋的产权归属依据添附规则予以确认。在此情况下,添附的结果完全是基于合法行为造成的,不存在所谓违约和侵权的问题。第四,因法律行为条件不成就而发生添附。例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不成就以后对己经加工的标的物的返还,或者在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对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标的物进行改良,这些都涉及添附问题。  
  在上述情形中,添附的发生都与合同有关,但这并不意味着添附可以由合同法上的制度来解决,一方面,添附制度是不能为合同法所规定的,因为添附既可能发生在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如承租人在出租人的财产上装修),也可能发生在没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这就表明添附问题不能由《合同法》解决。另一方面,即便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通过添附制度解决所有权的归属,属于物权法的问题而不属合同法的范畴。合同中如果对添附物的归属有明确约定的,当然可以适用合同的约定,但合同当事人没有对添附物归属作出约定,则需要由添附制度解决。还要看到,即便因合同发生添附,添附也涉及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诸多请求权,这些请求权的活用也不能通过《合同法》来解决。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