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添附与侵权责任制度的相互关系——兼论《物权法》中添附制度的确立

试论添附与侵权责任制度的相互关系——兼论《物权法》中添附制度的确立


王利明


【摘要】添附制度是各国物权法中的一项确认产权的重要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一种重要规则。添附制度不能为侵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所替代,确认添附制度并完善添附规则,应当是我国《物权法》制订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添附 侵权责任 物权法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添附能否为侵权所替代
  
  所谓添附(Accessio),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1] 添附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取得财产权的重要的方法和制度。但由于我国物权立法长期不完善,法律上一直未明确承认添附制度,在实务中极少采取添附规则解决纠纷。因而在当前《物权法》的制订过程中,对添附制度的必要性以及与侵权行为法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认识,对于是否在《物权法》中设立添附制度一直存在争议。
  反对设立添附制度的主要理由是:添附制度可以被侵权行为制度所替代。因为任何人,无论是基于善意还是恶意利用他人财产进行添附,都构成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因此,财产被添附的一方都有权基于侵权请求权主张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存在所谓添附的问题,也不需要重新确权。笔者认为,上述理由还不足以否定添附制度所特有的价值,相反,我国《物权法》中应当对添附制度作出规定。本文拟对添附与侵权责任制度的相互关系以及添附制度设立的必要性问题,谈一点看法。  
  
  
  二、添附具有不同于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  
  
  物权法中的添附制度作为一种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为罗马法以来的各国物权法所公认。尽管各国因为社会经济制度、历史文化差异等等原因而使添附制度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各不相同,但是,毫无疑问,添附制度作为一种物权变动方法的存在价值是无庸置疑的,尤其是因为添附作为取得所有权的基本方法之一,其是一种基本的民事制度,故不应当由司法解释所创设,因此应当在《物权法》中作出规定。如果没有添附制度,法官将难以找到合适的根据,从而解决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时新物的归属问题。事实上,在实践中,因为没有添附制度,法官会被迫通过侵权制度和不当得利制度来解决相关案件,但此种方法显然具有缺陷,往往不能够起到确认权属的目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