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谈民事审判中企业逃避金融债务问题的处理对策

  二、对利用租赁改制逃避金融债务的处理
  利用租赁方式组建新企业,是承租人承租原企业的全部设备或有效资产成立新的企业,新企业向原企业缴纳租赁费,原企业把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挂帐悬空。这种情况下,原企业仍对被租赁的资产享有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关系不变 , 原企业对资产的出租行为是其对资产的经营,新企业对租赁的资产仅有经营权和收益权,没有处分权,资产的处分权仍在原企业。金融机构起诉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只能裁判由原企业承担清偿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原企业租贷或划拨给新企业的资产及收益中属原企业所得份额采取保全措施。在执行环节,人民法院当然可对被租赁的资产及其收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对利用破产方式逃避金融债务的处理
  企业利用破产方式逃避金融债务较为多见,目前已发展到利用“连带组合包装破产”逃避金融债务。这种方式主要是将同一行业或不同行业的若干企业合并为一个新企业,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而金融机构的债务继续留在原企业,然后对原企业实施破产。或者以一个企业为主体将其他企业捆绑组合破产。对此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特别是企业主动提出的破产申请,应严格审查企业是否有利用上述等方式来逃避金融债务的行为,对确认企业是利用破产逃避金融债务的,因其不符合破产条件,应不予立案或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
  对企业的破产申请,符合破产条件的,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人民法院要认真从两个方面审查企业有无逃避金融债务的行为。一是审查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企业有无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五种行为: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对存在这五种行为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行为无效,并依法追回财产,并入破产财产,使破产企业的金融债务等得到最大的清偿保障。二是审查破产企业财产中有无《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民诉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已作为金融机构贷款等债权的抵押或其它担保物的财产,该担保物或抵押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二条和《民诉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对该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有抵押物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才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在破产还债程序中,不得随意对抵押物所得价款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剥夺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