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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审判中企业逃避金融债务问题的处理对策

浅谈民事审判中企业逃避金融债务问题的处理对策


付晓畅


【关键词】金融债务问题 对策
【全文】
  浅谈民事审判中企业逃避金融债务问题的处理对策
  近年来,在民事审判中,企业利用改制逃避金融债务问题屡禁不止且恶性蔓延,有些还是在地方政府或部门领导机关参与下进行的,这不仅严重干扰、损害了司法公正与效率,还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市场信用,危及到金融资产的安全运行,已成为导致出现重大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隐患。下面笔者对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常见的企业利用改制逃避金融债务的主要类型提出一些对策:
   一、对利用资产合并、分立重组或引进资金成立新企业方式逃避金融债务的处理
  利用原企业的资产重组方式成立新企业,原企业作为空壳企业或留守企业但其法人资格保持不变,是目前企业逃避金融债务的主要方式之一。其一是利用资产合并重组成立新企业。将同一行业和不同行业的若干企业的资产合并成立一个新企业,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而把对金融机构承担的债务继续留在原企业。其二是利用资产分立成立新企业。是在原企业的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把对金融机构承担的债务保留在原企业。其三是引进新投资者成立新企业。是企业把有效资产作为投资和引进的新的投资共同成立新企业,把对金融机构承担的债务和不良资产留在原企业。以上企业利用资产合并、分立重组或合资方式建立的新企业,大多不具备民法通则四十四条规定的企业法人分立、合并等法人变更的条件,只是原企业资产合并、分立的重组,原企业作为空壳和留守企业仍保持其原法人资格,新企业也大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除少数符合法人合并、分立条件的可以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金融债务的清偿,大多数情况下新成立的企业对原企业的金融债务无直接清偿责任。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必须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1、新企业具备合伙、联营企业条件的处理。原企业利用资产合并、分立重组或引进新投资成立的新企业具备合伙企业或联营条件的,要严格按照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来确认原企业、新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原企业作为合伙人或联营一方的出资人所承担的金融债务,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原企业在该合伙或联营企业中的权利,原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的,只能以其从合伙或联营新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但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或依职权可按法定程序对原企业在新企业中出资份额部分的财产或该财产的收益采取保全措施。在案件执行环节,金融机构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企业在合伙或联营新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或该财产份额的收益用于清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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