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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性质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性质


邢同宝


【关键词】单位犯罪的基本内涵,自然人犯罪论,单位犯罪论
【全文】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6条第一款规定,所谓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本罪的性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本文的论述,实属管中窥豹,但愿不对读者产生误导。
  一、单位犯罪的基本内涵
  我国1997年刑法总则用两个条文对单位犯罪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何谓单位犯罪,目前在理论界尚未达成共识。笔者注意到以下几种观点:第一,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第二,单位犯罪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第三,单位犯罪是刑法所规定的,由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在有关单位的业务上所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由于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的监督不力或者说由于单位体制方面的原因而使单位组成人员在业务活动过程中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四,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关于单位犯罪的本质属性,笔者认为,犯罪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并不是单位犯罪的本质属性。首先,从理论上并不能排除有的、甚至极个别的单位犯罪是为了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而实施的。假如承认犯罪利益归属的团体性是单位犯罪的本质,同理,自然人犯罪也应当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实施的,那么,为了他人的利益进行抢劫、杀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了,这无论如何是不能令人接受的。其次,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仅对部分经济犯罪适用,对于刑法规定的不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来说,则完全派不上用场,如刑法330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就不能以利益归属的团体性来判断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第三,单位犯罪的本质应是单位意志以及单位行为。单位刑事责任是单位的行为责任,即体现单位意志的行为所引起的行为的责任。如果不是体现单位自身意志的行为,即使具有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也不能看作是单位自身的行为。因此,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不具有普遍的意义,不能作为单位犯罪的根本标志。相反,笔者认为单位犯罪除符合一般犯罪的基本特征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本质属性:(1)犯罪行为的整体运作性,即犯罪行为由单位统一组织实施。(2)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即单位犯罪是在单位的整体意志支配下进行的,它体现的是单位的整体意志,而不是单位中某个人的意志。这种单位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也可以是单位中某个领导成员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可以是事先的决策,也可以是事后的追认。但不管如何,它包含着单位意志的一个共同的本质特征,即单位意志形成过程的程序性和规则性。只有符合以上两个特征的犯罪行为,才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此外,如果认为单位犯罪的本质属性包括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那么,根据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至少也应当包括为了单位部分成员或者大多数成员利益的情形。这样,应更加符合客观实际和打击单位犯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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