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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二)超期羁押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四)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五)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举、控告材料。
  从最高检规定的这些范围看,涉及了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执法的所有环节,但监督重点是三类案件。从目前情况看,人民监督员主要是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范围过窄,以后如有可能,应推广到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检察队伍建设。
  3、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的程序。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承办案件的部门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转交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7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原逮捕决定的,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二是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对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提出撤销案件意见的,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三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提出不起诉意见的,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有关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复杂程度确定三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工作。
  本文认为,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将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关于不批捕、撤案或不起诉的意见及时以格式的书面通知书的形式告知所有备案的人民监督员,然后从拟同意对该案进行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中再随机选出3人以上、9人以下的人民陪审员,再经过各种可能的利害关系排除后,确定3人以上、5人左右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监督工作,并指定其中一人为负责人。工作中,人民监督员应首先听取检察院主办人员的情况汇报,进行简单的听证,然后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提供必要的法律方面的协助,最后由人民监督员闭门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由负责人将表决结果当场宣读,并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人员保管。从听取汇报到表决的过程,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重大复杂的,不应超过三个工作日,这样可以尽可能避免来自外界对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活动的干扰和阻力。
   4、对人民监督员意见的处理。最高检规定,检察长应当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人民监督员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检察长审查后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有关检察业务部门应当执行;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上一级检察机关应当复核并及时反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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