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刍议人民监督员制度

  从陪审制度的发展来看,其经历了一个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诉讼程序从形式上看是一个法律规则的演绎过程,从实质上看是一个事实的发现和甄别过程,作为诉讼之一环的陪审制在程序设计上也应以发现事实为目标。因此,人类司法认识能力的提高无疑是引起陪审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认识能力的提高,人们发现控诉者参加案件的审理,容易由于角色的混淆而将预断带进审判导致审判程序形式化,于是,人们又努力将控诉陪审与审判陪审加以分离。同样是由于认识能力的提高,人们在平民陪审的基础上又设计了专业陪审制度,从而使陪审制不仅能够通过非专业陪审将“社区价值”带进司法审判,而且可能通过专业陪审将法官所缺乏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引进诉讼程序,从而协助法官正确地认定案情。
  2、人民陪审员制度之简概。中国的陪审制在清末、民国时期就已有法律规定,但却未真正实行过。从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都实行了陪审制度①。但当时的陪审制,更多地是民众参与革命的一种方式,不存在着专业法官与非职业法官的明显界限。
  新中国成立后,继续保留了陪审制度,并在1954年宪法中把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做法当做宪法原则。“文革”期间,我国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破坏,人民陪审制度也未能幸免。粉碎“四人帮”后,我国恢复了人民陪审制度,但1982年宪法并没有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而仅在法院组织法中予以了原则性规定。
   本文认为,分析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正在实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启示有三。其一,将普通民众引入司法活动中,中外皆已有之。从某个方面来看,陪审制将普通民众吸收到司法审判中,从而也就使司法贴近社会,可以直接反映民众的呼声,而成为司法民主的一种直接体现。如英国法官丹方就认为:每个陪审团便是一个小议会,陪审团的意见便是议会的意见,陪审团的审理就是正义的工具,是宪法的年轮,它如同一盏灯照耀着自由的存在。②因此,人民监督员制度吸收社会人士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进行监督,完全有先例可循。
  其二,由普通民众参与的陪审制度能对审判公正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这也意味着人民监督员制度同样会对检察司法公正起到相应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如有学者指出“陪审制是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使选举权参与立法是实现一般正义,而陪审则是法律最后适用阶段、实现具体的正义。”③此外,有学者指出“陪审制的真正生命意义在于,它将社会监督引入法庭审理当中,陪审员直接参加审判,在诸多的维护司法公正的途径中,甚或更重要的却是一种对审判活动的制约和监督,而陪审作为一种监督司法官员的机制,源于外行人的参与也会在一定程度抑制专业法官囿于专业的视角或者行业利益所出现的某些偏见”。③如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其人员直接来源于群众,其陪审活动同步伴随着整个审判活动的始终,陪审员扮演着审判员与社会监督员的双重角色,通过陪审这种近距离、面对面的共同执法,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对于司法的公开和对法官裁判的监督,遏制司法专横和司法权力的滥用无疑有其积极进步的一面。由此看来,陪审制度似乎天然就具有保障司法公正的功能。那么,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同样具有这种现实可能性。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