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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人民监督员制度

  二、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司法民主的的重要体现---国外陪审制度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启示
   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从2003年底才正式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故在该制度的许多方面尚需作深入的探讨。本文认为,浅探国外经历了二千多年的陪审团制度和我国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我们正确地认识和评估人民监督员制度将会起到一定的参考意义。
  1、陪审团制度之综述。现代陪审制是从英国发展起来的。1066年,法国的诺曼底公曼(Norman Duke)威廉一世渡过英吉利海峡征服英伦三岛把法兰克王国解决土地纠纷时挑选当地封建主作见证人的制度也带到了英国。十一世纪的英国法律规定,英王在对全国的土地进行清理的过程中,王室委派的调查员必须召集十二名当地的知情者宣誓作证,以彻底查清土地所有权情况。1086年英王威廉一世颁布的“末日裁判书”(Domesday Book)中就有对陪审制度的详细记载。美国的陪审制度从英国直接移植,1625年,弗吉尼亚开始采用大陪审团制度,随后,其他州也相继仿效。与此同时,小陪审团制度也开始实行。1669年,约翰·洛克为北卡州制定的一部宪法就专门规定了陪审制。随着北美殖民地独立意识的增强,陪审团逐渐成为北美人民用来反对英国本土派遣的专职法官以保护殖民地人民利益的最后堡垒。美国独立后,接受陪审团审判就被作为一项权利规定在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中。 ①  
  法国则实行审判陪审制制度,即职业法官与陪审员之间有明确分工,陪审员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的解决则由职业法官进行。但这种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根本分开的运作方式产生了陪审员和法官的对立。因此1945年法律改为现行的陪审制度,即由3名法官和9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认定犯罪事实,共同解决法律问题。后世许多学者将其称之为“参审”制度。
  十八、十九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及其以后一段时期是陪审制发展的黄金时期。二十世纪后,陪审制度出现了萎缩趋势。如1948年,大陪审团制度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被完全废除。在美国一些州通过修改宪法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作出解释,认为联邦宪法并没有要求各州必须采纳大陪审团。现在,美国仅有18个州保留了大陪审团制度,在4个州要求在涉嫌重大犯罪时才由陪审团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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