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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人民监督员制度

  1、人民监督员制度引进了对检察机关一种新的外部监督方式。长期以来,学界和实务界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而其本身缺乏有效监督颇有微词,认为检察机关执法缺乏必要的和强有力的监督,容易造成执法不公等情况。实际上,检察机关虽然是法律监督机关,但对其的内外监督还是全面的,如外部监督有党委、人大、群众、舆论的监督等监督方式,内部监督有相对系统规范严格的办案工作规定。但社会上对此还是不满意,故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期引进一种新型的、经常性的、有效的,直接对办案进行监督的新型方式,进一步完善健全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全方位监督机制。
  2、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助于检察机关切实提高自侦案件质量,确保严格执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行使侦查权,是检察机关打击腐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然而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原因,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存在立案多、撤案多、不诉多的不正常情况,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执法效果,这也是制约检察工作正常开展的突出问题。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则可以通过对检察机关维持不捕决定、侦查部门拟撤销案件、公诉部门提出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和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应立案而不立案等违法情形及在办理自侦案件的其它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提出纠正意见,通过法律程序实行有效监督。同时,这也促使检察人员在接受监督的同时,认真反思执法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
  3、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吸收和鼓励公民有序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途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并为此提出了一系列有关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举措,举措之一便是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质上也就是在司法领域中吸收和鼓励公民有序参与司法活动,通过对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监督,将人民监督权成为司法权的组成部分,体现了司法民主,有利于司法公正。
  4、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进一步落实。我们说检察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工作,通过认真履行检察职责,实现“三个代表”的要求,那么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新时期检察机关走群众路线,不断强化宗旨意识,切实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的具体落实。换句话说,通过在检察工作特别是群众关注的自侦案件办理工作中引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可以拓展检察机关听取人民群众呼声的渠道,加强对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让人民群众切切实实地评判检察执法的效果。
  5、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保障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目标,而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不失为一项重要的措施,是这一目标实现的保证。因为在现实执法活动中,作为普通公民的代表,人民监督员既非控方,也非辩方的第三人,所受到的干扰要比检察官小得多,有利于在监督的同时协助检察官在检察司法活动中抵制来自各方的干扰,这也是从制度上保证各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的一条新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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