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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侦诉一体化刑事诉讼程序模式研究

  3、应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侦查机关作为公诉辅助机关,应依据检察机关要求及时补充收集新证据或固定原有证据。参与侦查办案的人员在一些案件中为证明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应作为检控方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
  4、为避免国家权力的高度集中可能造成的对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侵害,应进一步发挥辩护职能对侦查公侦权的制约作用,提高律师的诉讼地位和权利,如赋予律师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的调查取证权,且其取证并可不经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同意。同时应加强庭审的对抗性因素,积极贯彻刑事审判活动中的直接言词原则,通过控辩双方当庭质证和交叉询问及法官居中裁判,查清案件事实真像,维护司法公正。
  5、对于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刑事诉讼法也应明确规定其侦查、起诉实行分离。公诉部门对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应享有一定的指示权,这主要是从证据的收集和事实认定的角度给予自侦部门必要指示,以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
  此外与不少学者一样,笔者始终认为,在构建未来的中国刑事诉讼侦诉关系模式中,应首先取消现行刑事诉讼法七条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条文,该条文强调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平行地位,模糊了起诉和审判的界限,带有明显的不分主次、平分秋色之嫌,不符合刑事诉讼结构控辩平等和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未能深刻揭示侦查的从属性和检察的主导性因素,从而为不正常的侦诉关系提供了屏障。[12]未来的中国刑事诉讼侦诉关系中,笔者以为随着机构改革和司法资格考试制度的实施,司法队伍将越来越精干,业务和政治素质将提高到一个较高层次;同时,伴随着社会公众和各级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法律常知的普及,中国的法制进程也将发展到较高阶段,到那时再赋予检察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完全侦查权、立案控制权、指挥侦查权及对违法警察的处罚权可能更为适当,也更能适应刑事诉讼改革的需要。同时可考虑将自侦案件从检察机关脱离出来,与纪委一并合成上下一体的独立的职务犯罪侦查体系,并同样赋予检察机关对此的侦查指示权(鉴于与安全机关同样的原因,只能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指示权,而非指挥权),从而构建形成检察控制侦查,侦查附属公诉,控辩相互制约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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