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构建侦诉一体化刑事诉讼程序模式研究

  二十世纪初,清末统治者迫于西方列强的压力和国内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得不开展大规模的修法运动,成为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其中清廷开展了官制改革,建立了警察机构和宪兵机构,通过了《刑事诉讼律草案》、《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进行了司法机构改革,设立了由下至上的审判机构和检察机构,实行了审判权、检察权的分立,并明确公诉权由检察官行使,审判部门只管审判,不管纠问,从而开创了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公诉和审判分立的程序。由于清末修法多沿承大陆法系,因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也规定了检察机关负有指挥调度司法警察逮捕罪犯和调查事实搜集证据之责,在中国法制史上最早规定了侦查和公诉职能为一体的刑事诉讼程序模式。在其后的中华民国各届政府法律中,大都也规定了侦查从属于公诉,检察机关被赋予在侦查活动中的指挥权和决定权。如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应即侦查犯人及证据。检察官在行使侦查权时,不但可以直接指挥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进行侦查,而且在他认为情况急迫时,还可命令在场或附近的人为相当之辅助。[2]
  我国革命根据地起初规定由军法处、肃反机关或国家政治保卫局负责逮捕审讯人犯,即将侦查、公诉和审判权交由侦查机关独家行使。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边区相继设立了临时最高法庭、裁判部、边区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或县司法处,下设检察处。但检察处不久又被撤销,取代之在法院内设立检察员,或由各级行政首长和公安人员代行检察职权。[3] 但笔者认为,由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没有相对稳定正式的刑事诉讼活动,故其侦诉关系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侦诉关系,只能作为一种战时临时措施。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设立了检察机关,并将其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与公安机关实行侦查与公诉分立。1975年国家宪法取消了检察机关,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和公诉权。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检察机关开始重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侦诉分立局面正式确立,其主要内容为:公安、安全机关侦查案件实行严格的侦诉分立,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诉机关合一,部门分离。1997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削弱了原刑事诉讼法的超职权主义特色,更加强调人权理念,并在程序中增加了对抗性因素,但在侦诉关系上并未作更多变动,仍然突出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公诉和审判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关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