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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诚实信用在税收执法中的应用

  诚实信用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的道德和伦理准则,也是其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本原则,其功能和作用表现为:
  1、解释法律,弥补法律漏洞功能
   法律具有归纳性和抽象性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执法者在应用抽象的法律规范解决一般的具体现实问题时,首先需要正确解释和理解法律的含义;法律不可能包罗所有社会现象,都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和归纳,对未来社会现象的预测总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社会总是在变化和发展的,这就决定了法律具有滞后性特点,该特点要求执法者在应用既定法律解决新出现的复杂社会问题时,更加需要正确解释和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就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符合立法的宗旨目的,符合最低限度的法律价值,因此,选择解释法律的基本原则就显的尤为重要,诚实信用原则集中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因此,可以很好的起到指导解释法律的作用。
  2、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益功能
   诚实信用是一种道德和伦理观念,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构建理想税收执法环境的基石。在税收执法中,最有效率的税收执法活动,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彼此信任的基础上,迅速完成征税和纳税工作,反之,则会增加税收的成本,浪费有限的社会资源。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税收的数量在日益增大,税收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如何降低税收成本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解决降低税收成本问题的很重要的方法,就是要求税收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精神做出具体行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构建税收执法法律关系。
  三、诚实信用对税收执法的要求
  税收法律关系包括征税和纳税两个主体,其对征税和纳税主体的要求是不完全相同的。
  (一)诚实信用对征税主体的要求
  1、税收执法形式合法
   税收执法程序合法。应当按照税收程序法的规定,依法开展税收征收工作,在强调税收执法主动性特点的同时,不得逾越或违反程序,如按照规定着装,出具完税凭证、收据等法律文书,依法行使征收、查验、处罚等职能;充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纳税人的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保证纳税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法律救济,使税收执法在程序方面体现正义和公平精神。
  2、税收执法实质合法
  主体合法。执法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同时法律授权的组织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条件,非执法主体不得从事税收执法活动。
  权限和内容合法。税务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开展执法活动,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开展税收执法活动,擅自做出开征、停征、减税、免税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决定,不得与纳税主体协商纳税事项,同时也不得消极对待税务执法,该征收的税款不征收或不及时征收,该处罚的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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