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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及其改革对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启示

  二、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与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比较
  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和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非常类似,二者都是对检察官的监督制度,又是国民参加司法活动的一种具体方式。但二者在很多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主要是:
  (一)监督人员的选任机制不同
  日本检察审查员的选举由市或区的选举管理委员会和检察审查员事务局通过抽签实施,担任检察审查员的资格较宽,人数也较多,并有大量候补者,但检察审查员任期较短,仅为六个月(详细情况参见本文第一部分论述)。
  而我国的人民监督员,根据《规定(试行)》的规定,则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实践中,在聘任时由检察长颁发聘书,检察机关具有较大的主动性。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人民监督员的名额,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二)监督组织的独立程度不同
  日本检察审查会是一种独立性机构,不隶属于检察机关,经费也是相对独立的。
  而我国的人民监督员的独立性,不管从人员选任方面,还是从经费方面,人民监督员受检察机关制约较大。根据《规定(试行)》规定,人民监督员因履行职责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讯等费用,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给予补助;无固定收入的人民监督员在参加监督活动期间,由人民检察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按实际工作日给予相应补助。人民监督员在节假日参加监督工作的,由人民检察院给予适当补助。人民监督员因参加监督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检察院为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检察院业务经费,向同级财政申报,纳入财政预算。
  (三)监督组织介入的阶段不同
  日本检察审查会实行事后监督的方式,在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才予以监督。
  我国人民监督员实行事中监督(拟作不起诉、撤案处理的)和事后监督(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而审查逮捕部门予以维持的)两种方式,其中前者监督的时间大大提前。
  (四)监督的范围和方式不同
  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对检察官所有不起诉案件实行监督。监督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检察审查会做出“应当不起诉”的决议,或者认为案件达到起诉的程度时,提出“应当起诉”的决议,并建议检察机关起诉。另外,对于如何改善检察事务,可以进行建议和劝告。
  我国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较为广泛。根据《规定(试行)》,首先,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一)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二)拟撤销案件的;(三)拟不起诉的。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职务犯罪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听证、评议并提出监督意见。其次,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意见:(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超期羁押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四)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五)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第三,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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